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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规合一导向的规划审批体制改革

2014-11-05 14:01 来源:地理信息产业信息咨询 作者:许景权

二 多规合一对规划审批体制改革的影响

(一)改革思路方向:简政放权,有收有放

针对以往某些地方规划编制审批周期过长、效率低、难以有效满足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需求等问题,建议逐步将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放给市县,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地方政府对规划的实际管控能力。

但如果一味强调放权,却不保留上一级政府对市县政府必要的规划管控工具,将有可能出现某些市县政府因规划审批权力过于集中而“胡作非为”的现象。因此,应适时将市县发展总体规划(多规合一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并)的审批权移至上一级人民政府,在市县发展总体规划中对“城、土、环”等规划的核心内容进行有效控制,“城、土、环”3个规划的审批权则保留在市县,实现“简政放权、有收有放、核心控制、效率提升”。

(二)规划审批体制改革路线图建议:近期方案、渐进方案、目标方案

——近期方案:

考虑到规划审批体制改革对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若干要求,建议近期不对现行规划审批机制进行大的调整,市县发展总体规划(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仍由市县本级人大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由省政府审批。同时,“城、土、环”等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必须以市县发展总体规划为上位规划,不得违反其规定性内容,避免规划各自为政。

——渐进方案:

适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市县发展总体规划审批权移至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中之一将审批权下放给市县,环境保护规划仍由市县人大审批。

——目标方案:

适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市县发展总体规划审批权移至上级政府,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均由市县人大审批。

(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中心规划院二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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