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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推选两院院士候选人工作的通知

2021-01-11 16:28

中规学字〔2021〕02号

关于做好推选两院院士候选人工作的通知

本会各二级组织、单位会员、各地方学会:

中国科协近日下发了《关于组织推选2021年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科协办发组字〔2021〕2号),正式启动2021年两院院士增选工作。按照通知精神,全国学会可向中国科协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中国科协根据各全国学会的推荐,评定后再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根据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有关规定,同一院士候选人可同时通过院士推荐(提名)和中国科协组织学术团体推荐(提名)。我会将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

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是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体现中央关于院士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的具体举措,是一项政策性极强、十分敏感的工作。两院院士是国家在科技方面的最高称号,具有崇高的荣誉和学术上的权威性,各推选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负责组织好2021年本单位内的推选工作。

各推选单位要严格按照院士推选工作的相关规定,坚持学术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坚持专家主导,避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倡导中国科学家精神,确保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以确保推选出本单位范围内的优秀人才。尤其要注重在相关的新兴学科领域、交叉学科领域中发现和举荐优秀人才,在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中,注重对在西部地区的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内蒙古9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累计20年(含)以上的专家的推选,注重对长期工作在工程科技一线及民营企业专家的推选,注重对尚无院士和院士人数较少的地区专家的推选。同时,被推选人必须是学会会员,并积极支持和参与学会工作。

请各二级组织、单位会员、地方学会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认真填写《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两院院士候选人推选表》(附件2)和《同行专家评议表》(附件3),推选表和评议表将作为推选专家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其中推选表要包括被推选人的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评议表包括三名或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选意见。

请各推选单位务必于2021年2月1日中午12点前将附2和附3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文件一并提交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在收到文件后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选,经过投票推荐,最后确定上报人选后,候选人按照中国科协和两院文件所列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于2021年2月22日前按时递交给学会秘书处,相关材料和要求可登录中国科学院网站(www.casad.cas.cn)、中国工程院网站(www.cae.cn)或中国科协网站(www.cast.org.cn)下载、查询。

学会秘书处联系人:刘静静,联系电话:010-58323866,传真:010-58323850,电子信箱:liujj@planning.org.cn,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附件:

1.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docx

2.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两院院士候选人推选表.doc

3.同行专家评议表.docx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

2015年1月5日 经学会四届十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中国工程院章程》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规范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简称学会)推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简称两院)院士候选人工作的组织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科协的统一部署,学会通过中国科协推选两院院士候选人。两院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会常务理事会的决策、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各二级组织、地方学会的积极性,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 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第三条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学会推选的候选人必须为中国国籍学会会员(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会员),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学风正派,在某一科技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科技成就和重大贡献,具有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被推选的候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岁,注重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时注重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根据两院规定,凡已连续3次成为两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合并计算),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推选资格。

第四条 院士候选人由各推选单位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推选单位包括学会各二级组织、会员单位、省级学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学会成立推选专家委员会、材料审查小组和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学会推选两院院士候选人的工作。

第六条 学会成立推选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同行评议作用。由城乡规划领域的院士以及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被推选人不得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委员会名单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学会成立材料审查小组,负责对被推选人名单及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学术审查。材料审查小组名单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学会成立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第三章 推选程序

第九条 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分为启动工作、发布信息、推选人选、专家评审、材料审查、进行公示、报送结果七个阶段,需按照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工作:

(一)启动工作。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该年度推选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查小组名单、重要时间节点等。

(二)发布信息。学会向各推选单位发布通知,确保本学科行业领域的全覆盖。

(三)推选人选。各推选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内的推选工作,负责填写推选表,签名并按时提交工作小组。推选表作为推选专家委员会评审依据,主要反映被推选人的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推选表应包括三名或三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的评选意见以及同意推选的签名。推选单位负责人需对被推选人是否符合推荐标准进行审查,对表内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盖章,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四)专家评审。推选专家委员会对各推选单位提交的候选人进行初审,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投票的专家人数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人数应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

推选专家委员会须严格坚持标准,最终通过初审的名单宁缺毋滥,并充分考虑推选单位动态调整机制的规定。

推选专家委员会负责按照会议记录、按得票高低排序,为每位通过初审的被推选人草拟800字以内的初审意见,重点说明推荐理由,主要包括被推选人作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以及学风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五)材料审查。根据推选专家委员会的初审结果,工作小组书面通知通过初审的被推选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推荐书》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并提供完整的材料。材料审查小组对上述材料的学术真实性进行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根据分类把关原则,被推选人政治、经济、品行及资格审查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把关,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学会不再另行审查。

(六)进行公示。材料审查通过后,对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学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考虑到推选工作尚属整个院士增选工作的前期阶段,原则上不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处理。

(七)报送结果。工作小组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报送关于推荐(提名)两院院士候选人结果的文件。

第四章 规范与监督

第十条 行为规范及惩戒。

(一)被推荐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各推选单位及学会的自主推选权,不得扰乱推选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增选工作的请客送礼,包括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价、评奖、验收等任何影响增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违者当次推选无效。

(二)各推选单位应当超脱地域、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学科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违者当次推选无效并取消其推选资格1次。

(三)推选表以及“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不得编造学术、专业技术经历和国籍证明,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提供关于研究成果等方面的不实信息。经材料审查发现或如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被推选单位推选资格3次。

第十一条 回避制度。推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评议和评审某推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

(一)投诉采用书面实名制投诉方式。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投诉截止日期按增选年工作方案,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投诉信须递交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秘书处登记,依据投诉分类调查。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材料审查小组负责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意见,由小组长签字;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上述单位和部门应根据需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意见,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不得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三)学会推选工作结束后,投诉信及处理情况随同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材料一同上报中国科协。

第十三条 保密规定

(一)参与学会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选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初审过程中对被推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二)被推选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荐(提名)资格。

(三)除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会议现场。召开初审会议期间,一般不接待会外人员。特殊情况须征得会务组同意后,在专门地点并有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接待。

(四)有关推选和初审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材料,由专人整理并妥善保管,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