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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第七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第四届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的通知

2016年03月22日    中国城市规划网

中规学函〔2016〕04号

关于推荐第七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第四届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的通知

各位理事、各团体会员单位、各二级组织、各地方学会:

根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科协办发组字〔2016〕8号)精神,中国科协决定对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授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按照《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学会同时开展第四届“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及范围

本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名额进行了调整,名额缩减,并由分配名额改为差额选举,按照规定我会可以推荐3名候选人。候选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良好声誉,在同行中堪称楷模。

(二)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科技普及与传播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先进事迹生动感人,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为群众所公认。

(四)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个人会员(持有会员登记证号)。

候选人原则上在本会理事、各二级机构委员、地方学会理事范围内产生,各单位可以推荐1名人选。学会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结果将在学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已经作为各地方科协推荐候选人者,不再在学会系统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为终身荣誉。曾获得过“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不再参与推荐评选。

二、“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

“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是学会为表彰城市规划及相关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人才与培养等的一线工作人员而设立的奖项。该奖项评选工作与中国科协“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同步进行,每两年推选一次。获奖者将在“2016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上由学会授奖。

“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为终身荣誉,曾获得“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不再参与推荐评选,但可以参选“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须填表申报)。

三、注意事项

各单位请于3月31日(星期四)前,将《第七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暨第四届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推荐表》(2016)1份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学会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同时报送附件材料1套。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包括:

(1)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及专著(不超过8篇);

(2)主要科技成果目录;

(3)被他人引用的论文、专著证明材料;

(4)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技术应用证明材料;

(6)获得表彰奖励(地市级以上)证明材料;

(7)其他材料。

推荐材料不得涉及保密内容,并出具所在单位关于非涉密的证明。

四、联系方式

地址:100037 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联系人:刘静静  电话:010-58323866  传真:58323850

电子邮箱:liujj@planning.org.cn

附件:

1.第七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暨第四届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推荐表.docx

2.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docx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