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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镇改市将如何撬动新型城镇化发展

2014-07-28 10:16 来源:《南方日报》

宅基地和农房返还可视为与农业补贴一样的政府购买公共品行为

农村宅基地登记非常必要。目前,农村宅基地面积、权利等非常混乱。在广东,不少农民甚至是在承包地上违建住房,导致农地浪费惊人。但登记并非表明就是要明确其为农民的“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并非属于农民。因此,对于宅基地,农民可以长期使用,但不应有财产权。农民在成为新市民以后,其在农村原有的宅基地既然失去了使用意义,就应该返还给村集体。但是,农民退出宅基地,关系到他们的住房保障。因此,必须是在城镇有住房或有住房保障的新市民,政府和村集体才可以要求其退还宅基地。为此,在农村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城乡住房登记的联动机制。在城镇化的政策上,既要避免农民工失去住房保障,又要避免新市民因为政策原因,在城乡同时拥有至少有两份不动产。

城镇化进程中的宅基地返还,非常符合国家农业发展、粮食安全等长远目标,因此,可以视为一种与农业补贴一样的政府购买公共品的行为。这就是对已经“具备条件”的农民,根据农村不动产登记、人口登记等记录,在城市可以获得适当的住房保障补偿。政府可以根据这种“返还”与“补偿”,构建特殊的“产权市场”。

农房也是一个道理。在农村,一幢二层楼的农房直接造价大概在10万—30万元之间,平房应不到10万元。这些农房,农民一般是自用,一旦农民要转卖,就很不值钱,因为在村庄里缺乏销售对象,村里的农民普遍有住房。而同时为了保障村庄资源的整体性,尤其是“18亿亩耕地红线”,国家一定会禁止城市居民购买这种“小产权”房。否则,农村土地市场将陷入一片混乱。所以,对于新市民因为城镇化而遗弃、闲置的农房,国家应以合理的农房造价补偿,新市民在获得造价补偿以后,可以将农房回退给村集体,由村集体进行复垦、或作为建设用地继续使用。农村的农地就可以逐渐走出“细碎化”的困境。

因此,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可以为城镇化的顺利展开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但是由于其特殊性,不可以误读。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三农”与城镇化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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