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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4-08-22 14:11 来源:淮北市国土资源局

第六章  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一、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坚持土地利用现状和地貌相对一致、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水平相对一致、未来战略导向相对一致、保持乡镇行政界限完整一致的原则,全市土地划分为北部黄泛平原区、东北部低山丘陵区、南部河间平原区等三个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1.北部黄泛平原区

区域位于淮北市北部,包括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及其近郊,以及濉溪县境内泗永路以北大部分地区,西北与河南省永城市接壤,北部与萧县接壤,西南与宿州市埇桥区接壤,面积约1017平方公里。区域内土地利用类型多样,是目前淮北市区及濉溪县城所在区域和未来城市拓展和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也是淮北市主要的粮食产区。

区域内农用地利用以种植业为主,建立粮、棉生产基地,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增加区域内耕地面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生产活动。

区域内建设用地利用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中心城区所在的城市建成区须改变现有增长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强土地利用强度,保留必要绿色空间,形成良好人居环境;淮北市城市拓展和产业发展区域内,应合理制定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严控建设用地无序扩张。

区域内生态建设应加大黄河故道及周围沙化土地治理,建设以农田防护林和防风固沙林为主体的生态治沙体系,减少风沙危害;因地制宜发展果草牧式生态产业,利用黄河故道自然景观发展生态旅游业;对采煤沉陷区进行综合生态恢复和治理,形成多点分布的城市生态绿心。

2.东北部低山丘陵区

区域位于淮北市东北部,与宿州市埇桥区西北部接壤,是淮北市唯一的山地丘陵区,也是主要的森林资源分布区、山丘农林牧综合发展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地区,区内土地利用主要以林业用地为主,总面积约164平方公里。

区域内农用地利用以林地保护和农、林、牧、副综合发展为目标,在发展种植业的同时,积极发展经济林和畜牧业。

区域内的建设活动须进行必要限制,严控开发区建设,合理限制区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长,鼓励人口适度迁出;生态移民应与重点城镇建设相结合,合理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工作。

区域内生态建设按照点、线、面结合的模式,构建分布均衡、结构合理、功能完备、效益兼顾的生态网络体系;加快造林步伐、恢复森林植被、减少和控制水土流失;合理开发区内的生态旅游资源,建设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严格控制区内除重大能源、交通等必要基础设施项目以外的建设活动;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须严格符合生态标准,并提出限制建设要求和生态补偿措施。

3.南部河间平原区

区域位于淮北市南部,主要在濉溪县境内,包括泗永路以南大部分地区,西南与亳州市涡阳县、蒙城县接壤,南部与蚌埠市怀远县接壤,东南与宿州市埇桥区南部接壤,面积约1560平方公里。区内耕地质量优良,基本农田集中且分布广,土地利用主要以生态农业为主,是淮北市重要的粮、棉、油生产加工基地。

区域内农用地利用应加大农业生产投入,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传统农业向生态农业和集约化农业发展,提高耕地的利用效益;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无公害特色农产品,因地制宜发展畜牧业;积极推进基本农田建设,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区域内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内涵挖潜为主,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结合重点镇建设,科学制定压煤村搬迁整治方案,合理推进迁村并点工作。

区域内生态建设应加强水土治理,发挥低洼区蓄滞洪作用;加强地表水污染治理,合理取用地下水;采用先进方法和科学理念,对采煤沉陷区进行综合生态恢复和治理开发,保护沉陷区治理后形成的湿地生态系统。

二、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确定的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分区,结合淮北市土地利用现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分工以及城镇体系、土地利用布局要求,规划构建淮北市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城镇村发展区、独立工矿区、林业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等八个土地利用功能区,并制定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体现功能分区与空间管制的有机结合。

1.基本农田集中区

淮北市耕地资源主要分布在市域的中南部地区,濉溪县集中了全市82%以上的耕地,是国家大型优质商品粮基地。根据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制定的技术规程,全市在濉溪县划定五片基本农田集中区,即东北部基本农田集中区、北部基本农田集中区、西部基本农田集中区、中部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南部基本农田集中区,总面积约138797公顷,集中了全市约70.9%的基本农田。

该区土地利用以农业为主,在土地利用上充分发挥耕地资源优势,提高土地生产力;继续发挥濉溪县作为国家优质专用小麦良种和农业部良种补贴项目区的优势,加大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新技术,如节水灌溉、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

鼓励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区内耕地面积,区内零星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除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外,其他建设一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在区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可根据规划期间区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安排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以及不宜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社会公益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独立选址项目建设时补划。

2.一般农业发展区

一般农业发展区是基本农田集中区以外的以种植业、林果业和水产养殖业为主的区域,主要分布在烈山区的西南部和东部、相山区的西部、杜集区的西北部,总面积约92668公顷,重点发展种植业、林果业和水产养殖业。

以市场为导向,发挥比较优势,优化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生产布局,落实扶持蔬菜和高效经济作物种植小区奖补办法,重点发展优质果蔬、特色水果、苗木花卉、经济林等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养殖业,提高畜牧水产品在农业结构中的比重。

大力推广先进农业实用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全面实施“优质农产品果农工程”、“畜牧富民工程”、“渔业致富工程”、“农机节本增效工程”。

规划期内要严格控制一般农业发展区内的耕地、林地转变用途;有计划引导居民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积极进行村庄迁并与农田整理,鼓励本区内的非农用地、闲置土地等转为种植业和林果业发展用地,鼓励农田规模经营。

3.城镇村发展区

城镇村发展区是淮北市中心城区、重点镇空间集中发展的区域,也是市域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的区域。区域范围主要包括中心城区、濉溪县城和百善、临涣、南坪、古饶等镇区,区域总面积约20902公顷。

该区人多地少,是土地供求矛盾最为突出的区域,也是规划控制的重点区域,需要不断提高节约集约水平,区内土地用途以建设用地为主,建设用地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比例高于80%。区内不再安排基本农田,但可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安排一般农地。

区域内土地利用要注重城镇功能的完善与提升,合理布局,优化用地结构;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长,规划期内建设用地不得突破增长红线的控制范围;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要以调整优化为主。

严格执行项目准入标准,控制水土资源消耗过多、投资强度过大和产出率低的建设项目,促进淮北市产业结构转型;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将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纳入城镇用地统一考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划定需保护的城市山水资源和耕地资源,对采煤沉陷区进行综合生态恢复和治理开发,保护沉陷区治理后形成的湿地生态系统;充分发挥湖泊、河流、风景名胜、森林公园等生态屏障作用,增加绿地及开放空间,统筹考虑城镇绿化隔离带的建设与基本农田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城市。

4.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域范围包括淮北市东北部山区、龙脊山山区、中湖周边地区等。区域土地总面积约7590公顷。

区域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不得擅自转变用途。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用地面积。

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和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严格控制建设占用生态林地,确需占用的须按规定申报审批。区内应科学合理有序利用生态和林业资源,因生态保护与建设及其服务设施使用需要,依据相关规划,可适当结合林业产业发展生态旅游,适度进行旅游设施建设。在区域内应加强天然林和各种自然生态保护区保护,改善区域的土地生态环境。

5.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是指不宜在城乡居民点内安排,对气候、环境等有特殊要求的区域,主要包括卧龙湖煤矿、五沟煤矿、袁店煤矿、青东煤矿、孙疃煤矿、海孜煤矿、张油坊煤矿等煤矿矿区,徐楼铁矿、四铺铁矿、邹楼铁矿等矿区,区域总面积约991公顷。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相关行业、产业的选址和建设要求,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

区内矿区应重点保障鼓励开采区的开采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严格限定开采区的建设用地标准,节约使用土地;新建矿山企业和新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生态准入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对土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在重要煤炭资源勘察区和战略储备区控制工业园区建设,禁止建设重大基础设施;采矿沉陷预防区内,要做好城镇和村庄的搬迁工作;积极推进工矿废弃地的综合治理,实施矿山绿化工程;针对矿山开采沉陷区,及时开展土地复垦与生态治理,促进区域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6.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指主要河湖及其泄洪滞洪区、重要水源地保护区等基于生态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濉河、沱河、浍河、包浍河、澥河、南沱河、王引河、萧濉新河、龙岱河、闸河等多条水系及沿河生态保护带组成的生态廊道,区域总面积约3858公顷。

严格控制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开发,尽量减少对湿地的占用,逐步降低开发补充耕地的比重。维护并强化区域水系格局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保护或恢复河流、湿地和坑塘;构建由河道、湖泊、水库等多种类型湿地构成的多层次湿地系统。

注重水土保持、江河洪水调蓄、自然物种保护和城乡生态改善。加强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本着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适度开发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的旅游资源。

区内影响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指已经依法认定的各种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历史文化价值且规模较大的区域,主要包括烈山湿地公园、东湖湿地公园、北湖公园、化家湖风景区、相山公园、隋唐大运河柳孜码头遗址、老城石板街、双堆集歼灭战遗址和临涣古城等。区域总面积约1150公顷。

该区域土地的主导用途为自然与历史文化保护,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和开发活动。区域内应依据相关要求划定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功能保护范围。

具有重要生态防护和保护功能的自然保护区,在不破坏自然或人文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旅游设施建设,相关旅游开发、生态建设均要符合经批准的风景旅游区规划、保护区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必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暂不能空间落位的,可预留少量新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区内应加强土地生态建设,协调各类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土地用途对自然人文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应在规划期内调整为适宜的用途。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内的村庄、工矿企业等用地应逐步外迁,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区内的生态移民、“移厂”应与重点城镇建设相结合。严禁在区内进行采石、挖沙、取土、乱砍滥伐、排放污染物等破坏景观资源、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8.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休闲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区域,主要包括龙脊山风景区和南湖湿地公园。区域总面积约331公顷。

风景旅游用地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用地区规划,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确保本项目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布局更集中。

三、区县土地利用调控

(一)区县土地利用调控要求

淮北市土地利用类型多样,覆盖多个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各区县应在全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资源潜力等因素,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切实落实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统筹协调,强化各区县的土地利用调控责任。

各区县要在市级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实现预期性指标。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并提出各土地用途区的土地利用方向和措施,做好全市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空间落实和用地政策上的相互衔接。

在区县的土地利用规划中,要实施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科学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边界,落实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边界,划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制定管制规则,指导乡级规划具体落实空间管制制度。

(二)区县主要规划指标

为落实省级规划确定的淮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根据“三区一县”的土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对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和濉溪县的主要用地指标进行分解。

1.耕地保有量

2010年,相山区耕地保有量保持在4764公顷以上,烈山区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7845公顷以上,杜集区耕地保有量保持在8109公顷以上,濉溪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46866公顷以上。2020年,相山区耕地保有量保持在4761公顷以上,烈山区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7842公顷以上,杜集区耕地保有量保持在8105公顷以上,濉溪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46862公顷以上。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规划期内,相山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130公顷以上,烈山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2717公顷以上,杜集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5033公顷以上,濉溪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26275公顷以上。

3.建设用地总规模

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相山区控制在4905公顷以内,烈山区控制在8404公顷以内,杜集区控制在6503公顷以内,濉溪县控制在28567公顷以内。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相山区控制在6353公顷以内,烈山区控制在9873公顷以内,杜集区控制在7812公顷以内,濉溪县控制在29171公顷以内。

4.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相山区控制在4121公顷以内,烈山区控制在6917公顷以内,杜集区控制在5240公顷以内,濉溪县控制在26417公顷以内。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相山区控制在5057公顷以内,烈山区控制在7834公顷以内,杜集区控制在5983公顷以内,濉溪县控制在26228公顷以内。

5.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201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相山区控制在2406公顷以内,烈山区控制在2510公顷以内,杜集区控制在2611公顷以内,濉溪县控制在5135公顷以内。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相山区控制在3363公顷以内,烈山区控制在3782公顷以内,杜集区控制在3267公顷以内,濉溪县为4770公顷以内。

6.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

201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相山区控制在52.8平方米以内,烈山区控制在120.0平方米以内,杜集区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濉溪县控制在90.0平方米以内。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相山区控制在71.8平方米以内,烈山区控制在115.0平方米以内,杜集区控制在137.7平方米以内,濉溪县控制在110.0平方米以内。

7.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2006至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相山区控制在895公顷以内,烈山区控制在856公顷以内,杜集区控制在1020公顷以内,濉溪县控制在1506公顷以内。2006至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相山区控制在2638公顷以内,烈山区控制在2604公顷以内,杜集区控制在2653公顷以内,濉溪县控制在2938公顷以内。

8.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规模

2006至2010年,相山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控制在845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655公顷以内;烈山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控制在793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615公顷以内;杜集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控制在906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665公顷以内;濉溪县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控制在1080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648公顷以内。2006至2020年,相山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控制在2349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1824公顷以内;烈山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控制在2306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1790公顷以内;杜集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控制在2363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1814公顷以内;濉溪县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控制在2477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1822公顷以内。

9.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2006至2010年,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相山区不少于398公顷,烈山区不少于399公顷,杜集区不少于344公顷,濉溪县不少于1442公顷。2006至2020年,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相山区不少于964公顷,烈山区不少于1175公顷,杜集区不少于1489公顷,濉溪县不少于3622公顷。

10.园地、林地和牧草地面积

2010年,园地面积相山区为1415公顷,烈山区为1922公顷,杜集区为1178公顷,濉溪县为536公顷。2020年,相山区为1409公顷,烈山区为1913公顷,杜集区为1172公顷,园地面积濉溪县为533公顷。

2010年,林地面积相山区为431公顷,烈山区为5084公顷,杜集区为1058公顷,濉溪县为2151公顷。2020年,相山区为441公顷,烈山区为5207公顷,杜集区为1083公顷,林地面积濉溪县为2203公顷。

规划至2010年,濉溪县牧草地面积为97公顷,至2020年濉溪县牧草地面积为82公顷,其他三个区内无牧草地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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