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对外贸易
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
国函〔202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提请审批《“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贸易创新发展为动力,统筹贸易发展和安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开创开放合作、包容普惠、共享共赢的国际贸易新局面,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贡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照《规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履行主体责任,把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作为推动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方案,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四、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积极服务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做好相关规划、年度计划与《规划》的衔接协调,完善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商务部要切实承担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加强对《规划》落实的统筹协调,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务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财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国际发展合作署、银保监会、证监会、邮政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将《“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制定《规划》细化落实政策举措,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请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按照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要求,形成工作合力,完善配套措施,指导并支持各地方做好《规划》落实工作。
三、商务部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商务部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