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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法定规划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控制性详细规划学术委员会成立暨学术研讨会

2017-06-12 10:00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

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工具及建设用地开发的法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与沉淀,在编制及管理方面取得了卓越成效,较好地指导了城市建设,并积累了大量理论探索的学术成果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相伴而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实践也不断面临新的形势和问题。“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依法治国,以及城乡规划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指导作用,不断加快规划大改革工作的步伐,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寻求科学转型与革新之路。

为此,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正式成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控规学委会”),旨在紧密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实际,汇聚各方力量,围绕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编制、管理等方面开展理论和实践领域的学术活动,为实现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工作、发展城乡规划事业、完善城乡规划学科建设、提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水平做出积极贡献。该委员会挂靠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委员由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机构、设计单位和规划管理部门的专家和学者组成。

开幕仪式

开幕式现场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控制性详细规划学术委员会成立及学术研讨会于2017年6月1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艺术博物馆隆重召开。参加此次会议的有北京、香港、广东、福建、浙江、湖北、云南、山东、辽宁、吉林、内蒙等十多个省份,6家规划管理部门、16家规划设计单位、8家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2所高校、2家出版社共44家单位的近200位会议代表,共同就“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法定规划”的会议主题进行探讨、学习和交流。

全体委员合影

会议由开幕式与学术研讨两大环节构成,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尹稚主持开幕仪式,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长孙安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蔡瀛、广州市国土资源与规划委员会主任彭高峰到会祝贺并致辞。会议邀请到了控规学委会主任委员、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吕传廷主任,控规学委会委员、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李永洁总规划师,控规学委会副主任委员、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王晓东副院长,香港大学凌嘉勤教授,控规学委会委员、中山大学何艳玲教授,控规学委会委员、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王引总规划师,控规学委会委员、华南理工大学周剑云教授,控规学委会副主任委员、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刘奇志副局长,控规学委会副主任委员、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黄贤金副院长9位专家学者,围绕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国家空间治理中的角色与地位、改革思路、刚性与弹性、总-控联动等内容做了精彩的专题报告,各与会人员就控制性详细规划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交流与讨论。

学术研讨会现场

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提高治理能力的宏观要求,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探索城市规划工作新的改革和实践方向,探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定规划的关系,规划体系下的法定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现存问题和今后的转型革新方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城乡规划事业,提升法定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促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言献策。

控规学委会主任委员、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吕传廷主任做研究报告

控规学委会主任委员、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吕传廷主任从国家治理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入,认为城市规划是供给侧改革的前沿阵地,要将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作为自身的长期任务,以土地资源为核心要素提供空间供给。规划主要供给生态环境产品、公共市政基础设施产品、公共服务设施产品和市场化产品四类产品。控规供给地,修详规和建筑工程供给物,控规空间产品的主要生产形式。他分析了规划供给上面临土地资源有限性、财政资源有限性、人力资源有限性等困境,并提出法定规划的供给侧改革要建立新供需理论、方法和标准。从宏观着眼,定底线、定总量、定布局、定规则;从微观着手,建立基本需求调查与市场预测制度、分层级的多样化的供给标准、建立增长管理模型、明晰政府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责任和优先次序、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立以社会人为核心的单元管理、发挥地区规划师和社区规划师作用。

控规学委会委员、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李永洁总规划师做研究报告

控规学委会委员、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李永洁总规划师认为城市是一个复杂、开放的社会巨系统,规划、建设、管理相对分隔导致城市工作的许多问题。在系统思维下,要实现规、建、管统筹,必须强调规划的先行作用和链条传递,并由此提出优化完善规划体系、加快总体规划改革、深化控规制度创新、强化规划研究评估、完善相关能力建设等五方面规划改革策略。

控规学委会副主任委员、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王晓东副院长做研究报告

控规学委会副主任委员、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王晓东副院长指出法定规划是政府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发展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是政府统筹调配城市发展各类要素和资源、综合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公共政策,是政府实施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执法检查的管理依据和手段,是“技术+政策+管理”三位一体的工作。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对法定规划的两个层次:总规和控规,如何清晰界定各自的法定职责,如何针对实施和管理需要对法定规划进行完善提升,从规划强制性内容、城市规模管控、总规成果表达、城市更新背景下的控规工作机制、城市规划信息化等角度,探讨了相关思路和路径。

香港大学凌嘉勤教授做研究报告

香港大学凌嘉勤教授认为法定规划是处理城市发展过程中各类矛盾与利益冲突的平台。发展管制的明确性与权威性、与发展过程中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必须在体系的操作取得有效平衡。他分享了香港案例并提出法定规划发展管制体系设计及组成的必要元素。

控规学委会委员、中山大学何艳玲教授做研究报告

控规学委会委员、中山大学何艳玲教授指出中国城市化的一个难题是增长驱动下土地(空间)的资本化及相应阶层化。控规的目标是平衡使用和分配土地和空间,达到最优效益、最少伤害和可持续;控规的本质是通过界定土地功能确定土地(空间)收益以及收益的初次分配。就此而言,控规不仅是中国城市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

控规学委会委员、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王引总规划师做研究报告

控规学委会委员、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王引总规划师指出城乡总体规划是分区规划及控规的上位规划,分区规划是控规的上位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规是城乡建设活动的重要依据,是营造宜居城市的行动指南。上位规划的精神要素及控制指标是下位规划(行动)的纲领及深化的主要内容。下位规划(行动)的实践应反馈至上位规划,必要时须修正上位规划;下位规划是确定上位规划正确与否的第一手佐证材料。在我国快速城镇化阶段,“动态维护”是实施城乡规划的真谛。认知和把握好“总-控-行”关系中的内容与方法,方能做到知行合一。

控规学委会副主任委员、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刘奇志副局长做研究报告

控规学委会副主任委员、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刘奇志副局长提出控规作为衔接编制和管理的重要平台,如何“适度”的编制和实施,对有效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更好的引导城市规划建设至关重要。从“区分深度”进一步完善分层编制的内容深度、“管控有度”更好把握刚弹结合的管控力度、“完善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提升精细度”持续完善基础信息平台的功能四个方面对“适度”进行阐释,并提出构建“总-分-控”精确传导的管控体系、明确“一张图”应用实施机制、针对不同的类型区开展编制、及时适应新动态、新要求等思考和建议。

控规学委会委员、华南理工大学周剑云教授做研究报告

控规学委会委员、华南理工大学周剑云教授认为中国的改革是政府管治经济发展方式的改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详细规划的目标从“落实投资”转化为“吸引投资”,规划逻辑从“项目--用地”转化为“用地--项目”,详细规划分化为以“建设项目”为中心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以“建设用地”为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项城市发展的管治制度,它意味着政府的角色从发展主体分化为发展与管制并重,治理的模式从部门协调扩展到面向社会的法制化管理,并进而引起政府部门关系的重构。

控规学委会副主任委员、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黄贤金副院长做研究报告

控规学委会副主任委员、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黄贤金副院长认为正确厘清土地供应与商品住宅的关系,探知其对住宅空置的影响,是合理运用土地供给政策,实现我国供给侧改革去库存任务的重要问题,并就土地供应政策对去库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