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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违建不影响规划 可补办手续不拆除

2015-05-28 10:24 来源:海口晚报

昨天上午,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规定》明确提出: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处罚后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必须强拆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在现场予以公告,且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对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任何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

《规定》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解决居(村)民合理住房需求,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工作,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和执法机制,完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

“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利用信息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城管执法部门、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规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举报反馈处理机制,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

要建立违法建筑防控巡查和报告制度,同时,加强区域违法建筑自治和管理,规定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

强拆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公告

《规定》对城镇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相关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限期拆除义务。二是对城镇违法建筑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在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三是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筑时,违法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四是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对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规定》指出,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处罚后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必须强拆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在现场予以公告,且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对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违建垃圾不清 最高罚款五万元

违法建筑被拆除后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严重的还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城市交通。《规定》指出,城镇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后,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清理现场。根据行政强制法有关代履行的规定,明确经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能清理的,由城管部门代为履行,处置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严重堵塞交通等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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