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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武汉看海说起,我们是否需要一部城市防洪法?

2016-07-12 14:47 来源:法制网官方微信 作者:宋胜男

武汉此时最受瞩目,是因为此前曾经夸下“海口”,大手笔投资百亿治理水利。2013年6月4日曾有武汉当地媒体报道:《武汉投资130亿告别“看海”一天下15个东湖也不怕》,大意是武汉将花三年时间,改造完善市内排水系统,完成后将告别“看海模式”。

现在3年已过,新系统运行第一年,在暴雨中转眼武汉又成汪洋。

这次武汉城内看海,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虽然天灾的因素确实很大,而且客观地说,今年的雨情确实比以往严重得多。数据显示,从6月30日到7月2日,武汉已经下了22.5个东湖的水量以及全年1/3的雨量,直逼1998年特大洪水时期的数据。

但是,仍有必要搞清楚事实的真相,不要把责任简单推给天气。6月15日,武汉市审计局就已宣布,启动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建设跟踪审计,审计重点围绕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投资绩效和环境保护开展。这自然是值得肯定的。

此外,从长期看,武汉的洪灾也暴露出城市管理法规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城市防洪虽有所规定,但基本上是“一带而过”,无法解决当下我国许多城市一遇暴雨便“市内看海”问题。

城市是一个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的中心,一遇水灾,往往损失惨重。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城市防洪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譬如日本,就颁布了专门的《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排水能力都有严格规定,自1970年至今,他们还对这个《下水道法》作过多次修改。可见,我国出台城市防洪法,非常有必要!

笔者并未做过严谨调查,但就我所知,有两个地方大概不会变成“涝城”:赣州和青岛。据史料记载,在宋朝之前,赣州也是常年饱受水患。北宋熙宁年间(公元1068年—1077年),一个叫刘彝的官员,规划并修建了赣州城区的街道。同时根据街道布局和地形特点,采取分区排水的原则,建成了两个排水干道系统。因为两条沟的走向形似篆体的“福”、“寿”二字,故名福寿沟。至今,全长12.6公里的福寿沟仍承载着赣州近10万旧城区居民的排污功能。有专家评价,以现在集水区域人口的雨水和污水处理量,即使再增加三四倍流量都可以应付,也不会发生内涝。

而青岛的“宫殿式地下排水系统”,则要归功于德国人。1897年11月14日德国占领青岛,彼时青岛只是一个小渔村,与老中国大多破败小城镇一样:石板凹凸不平,排水沟渠因失修而堵塞,一到雨季,开口处便涌出黑泥,腐臭难闻。德国政府遂根据城市规划在建筑设计、道路、绿化、环卫等各个方面为青岛订立周全的法规。在德国占领青岛的17年间,关于青岛饮用水和地下管网的建设,一直没有中断过,他们为青岛修了12个相互独立又彼此连接的排水系统,包括若干条地上明渠和地下管道、暗渠,至今覆盖着整个青岛西部老城区,其中雨水管道29.97公里;铺设污水管道41.07公里;雨污合流管道9.28公里,总长度约为80公里。使得青岛人受益至今。

雨果在《悲惨世界》中写道,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每当夏季,暴雨来临,“城市的良心”在接受考验。

一场暴雨死伤无数,该反思的不仅是武汉。每到汛期,“XX看海”就会被上演,“历史教训”不能重演,因为我们总不能再过三五年乃至八年十年仍旧“武汉看海”、“南京看海”、“北京看海”。这次武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下一步将认真做好后续救灾和善后工作……”,但这只是“立足当前”,我们更应该放眼未来健全法制“多补不足”,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赢得一场场“强暴雨”的“大考”。

延伸阅读

其他国家如何排涝

早在19世纪中期,西方一些国家就开始了排水系统的建设。上世纪70年代后,一些发达国家率先进入暴雨雨水的管理阶段,许多大城市的排水系统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实时控制,建设标准高,体系完善,有些大城市至今用的仍是一两百年前建成的排水系统,尽管城市规模与当时相比已有天壤之别,但排水系统仍运转自如。

此外,国外还运用一些生态方法改善雨水系统条件,如采用透水砖铺装人行道,增加透水层,减少硬质铺装等。德国在城市排涝方面就做得很好,因为极高的绿化率减少了雨水径流,加速排涝,相比之下我国城市中60%以上为不透水或基本不透水的地面。

而且,国外的城市排水标准普遍比国内要高,美国纽约是“十至十五年一遇”(一年一遇是每小时可排36毫米雨量)标准。日本东京是“五至十年一遇”标准。法国巴黎是“五年一遇”标准。

除了标准高,雨洪调蓄也是西方国家采用的排涝方法。例如德国汉堡等城市都建有大容量的地下调蓄库,既保证汛期排水通畅,又实现了雨水的合理利用。在日本,政府规定在城市中每开发一公顷土地,应附设500立方米的雨洪调蓄池。在城市中广泛利用公共场所,甚至住宅院落、地下室、地下隧洞等一切可利用的空间调蓄雨洪,减免城市内涝灾害。

为保证排涝工程的实施,国外很多国家早已把防城市内涝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美国早已有强制性防城市内涝的法律,其多个州都立法规定,城市新开发区域必须实行强制的“就地滞洪蓄水”,对城市内涝防范、治理措施以及问责手段,也规定得相当详尽。日本的《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都有严格规定,对日本城市的防洪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法国巴黎城市的排水法律体系相当完善,专门制定《城市防洪法》,围绕城市内涝预防、规划以及政府责任,进行全方位的立法。

不仅如此,洪水保险(放心保)也是国外保障公民受灾的重要举措,美国在1968年创立了全美洪水保险制度(NFIP),1970年通过紧急程序,执行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大幅度放宽保险额,如住宅可达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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