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 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棚户区改造需要大量的资金,那么这些资金怎么筹集呢?
《意见》表示,设立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社会捐赠;其他。
同时,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长沙先导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各区指定的区级出资人共同认缴出资注册长沙市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银行贷款的统贷平台。统贷平台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为大股东。
在用地政策上,经认定属于闲置土地且符合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条件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闲置土地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征收并依法补偿,或由开发企业以土地补偿款参与合作改造。
【补偿】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结合
《意见》表示,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凭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学、择校等相关费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原初装开户费和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费、开通费,燃气部门免收燃气公网建设费。
除此之外,在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他处无住房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三类对象,每户还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15万元。这三类对象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落户长沙三年以上的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落户长沙三年以上、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符合低收入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安置补贴购房有限制
《意见》表示,经批准取得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被征收对象,可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通过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棚改安置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用于除购买本套房屋按揭之外的商业抵押;房屋上市交易或申请人再取得其他房屋时须将补贴款项全额退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也可以在全额退缴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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