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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强化城镇总体规划监管

2014-10-08 13:45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王纪洪

为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一步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日前,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的意见》,重申坚决遏制城镇建设规模无序扩张。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一些地方在城镇建设中还存在违反城镇总体规划、盲目建设新区和工业园区、随意调整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粗放浪费以及侵占绿地、水面和其他公共空间等问题。省政府对此提出了严格要求。

在总体规划中严格落实集约节约用地。新增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逐步减少工业用地所占比重,适当增加生活用地和生态用地指标。工业用地应控制在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15%~30%以内。严格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严守生态红线。规划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以功能集聚、组团发展为基本原则;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下的小城市和县城,坚持集中紧凑的布局形态,发挥有限资源的集聚效应,一般不宜采用组团式、分散式的布局模式。

坚决遏制城镇盲目无序扩张。不得违反总体规划建设新区,不得超越现实条件盲目造城。严格保护各类山体、绿地、水系、湿地以及其他自然斑块,构筑以公共交通为主的交通体系。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进行编制,不得擅自修改总体规划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突破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切实提高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优化提升旧城功能,传承城镇历史文化文脉。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及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尽可能集中配建生活服务设施,工业用地要配套设施用地。政府在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其中。着力推进城际轨道等站点周边地区的土地综合开发,积极构建围绕综合交通枢纽站场紧凑布局的城镇空间形态。

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管。坚决纠正将规划管理职能下放到城市新区或各类园区的违法行为。已经下放尚未收回的市、县应在2014年年底前依法收回,省政府责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落实。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城市新区或各类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的法定要求,完善规划监督的相关制度。继续做好省政府向设区市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工作,增强规划督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操作性。抓紧建立城市规划遥感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要严肃查处突破城市总体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新区,违规下放规划管理权,违法侵占绿线、蓝线、紫线,违法调整容积率等规划强制性内容等行为。对出现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行为的地区,省政府将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查处、进行行政处分,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酌情采取规划限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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