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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规合一导向的规划审批体制改革

2014-11-05 14:01 来源:地理信息产业信息咨询 作者:许景权

编者按:

规划改革已成为时下热门话题,2014海口城市规划年会的主题即为“城乡治理与规划改革”。多规合一虽然还处于探索前行的阶段,但已是大势所趋,各方高度关注。多规合一是否会改变现有的规划体系?如何认识它与规划改革的关系?本文重点讨论多规合一对规划审批体制改革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 地方规划体系之变:“1+4”或“1+3”或其他?

按照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所提出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要求多规合一目前重点在市县层面针对上述“经、城、土、环”4个规划进行整合。问题随之而来:整合出来的新事物“多规合一”,与现有的4个规划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

(一)全面取代

理论上多规合一可以全面取代“经、城、土、环”4个规划,完全合而为一,但这仅仅是理论意义上的可能性,稍有专业常识和经验的人大概都会对此持否定态度。

(二)“1+4”体系

即“多规合一”加上“经、城、土、环”。这种体系构想的主要优点是不对现有规划体系造成过大的冲击,部门阻碍力量较小。缺点是在原本已经很繁杂的地方规划体系上又做了一次加法,负重前行,而且多规合一这个“新规划”在现有规划体系中没有法律地位,多规合一将在较长时间内处于“可听可不听”的“协调员”角色,这显然与各方推动多规合一的初衷背道而驰。

(三)“1+3”体系

“1”是多规合一与“经、城、土、环”的其中之一合并,“3”为另外三个规划。“1+3”体系构想的主要优点是能够解决多规合一的法定规划地位问题,为“一本规划、一张蓝图”的有效实施铺平道路,减少改革中的扯皮与拖延;难点主要在于部门利益阻碍。抛开部门利益和专业偏见,以市县整体公众利益、政府利益为出发点来看,“1+3”规划体系是比较合理的,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多规合一更应该与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十三五)合并,成为市县发展总体规划,成为真正全面统领市县发展的综合性规划。其他3个规划在新体系中各司其职,更加强调其核心规划内容,避免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问题。

多规合一应该成为开放的体系,“1+4”或者“1+3”都不排斥其他专项规划的同步编制,但反对以往某些地方专项规划过多、过滥、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做法。市县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需要,同步开展交通、产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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