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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木吐拉石窟

2014-05-23 09:05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网


艺术特征和历史特征说明

库木吐喇石窟始凿于5-6世纪,历经5个多世纪。其石窟群的规模仅次于克孜尔石窟,造窟年代要晚于克孜尔石窟,延续凿窟的时间较长、保存龟兹晚期的石窟较多。洞窟形制保存尚好的约有近百个,在这些洞窟中尚有多种建筑形制,并具不同的建筑规 模,壁画也有多种题材、布局和艺术特点。洞窟形制为中心柱窟,大多为纵券顶,洞窟内依主尊塑像的安置方式不同,有龛柱式、浅龛式。 壁画的题材和内容有本生、因缘、说法图、涅槃、尊像、经变画、千佛等。依其绘画技 法和风格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早期的龟兹画风、中期的汉风特征、晚期的回鹘风。尤其以来 自中原的汉风格的壁画最为突出,并在整个窟群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同时保存有大量的汉文墨书题记,这是中原文化及中央政府统治西域龟兹的历史见证。库木吐喇千佛洞保存的塑像极具价值,尤以新1窟门道侧龛内的塑像具有极高的文化艺术价值,也是龟兹地区绝无仅有的。

稀有程度评价

库木吐喇石窟的形制、雕塑和壁画艺术,是古代龟兹人民智慧的结晶。它在继承本地区、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吸取了中原艺术、印度艺术和犍陀罗艺术等各种外来文化的成分,从而形成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佛教石窟艺术。库木吐喇石窟里,保存有多种文字题记,有婆罗谜文、汉文、突厥文、回鹘文、察合台文等古文字。其中大量的汉文题记以及出土的汉唐钱币等文物是研究唐代与龟兹国关系的重要资料,石窟中具有中原艺术风格的壁画集中地反映了古代龟兹与中原地区的文化交往,使它成为龟兹石窟中的一处极为重要的遗址。

有关技术资料

库木吐喇石窟现存的112个洞窟中,有10余个洞窟已十分的残破或被泥沙掩埋过多,以致无法确定其原来的形制与功能。现存洞窟内的壁画保存较少,部分洞窟的壁画或被揭取、亦或烟熏或因窟内湿度过大壁画多已模糊不清。洞窟形制保存尚好的约有近百个,在这些洞窟中尚有多种建筑形制,并具不同的建筑规模,壁画也有多种题材、布局和艺术特点。

保护范围

东侧顺山脉走势,选择特殊制高点,距洞窟最近距离为50米;南自玉曲吐尔遗址南侧外 扩100米;西边界根据地形,自窟群外沿向外扩20至50米;北自72窟北缘北扩50米。 总面积:376.7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

东侧的山区,以保护范围向东外扩100-200米;东南侧缓坡区,以保护范围向东外扩800 米;南至314国道老道中线以南200米;西至渭干河西岸山脊线沿线,库木吐喇水电站生活区西缘;北侧由保护范围向北外扩200米。总面积:15.5公顷。

保护管理要求

1.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有毒和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库木吐喇石窟安全的物品。禁止向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2.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放牧、采石、爆破以及进行其他危害库木吐喇石窟安全的活动。

3.在库木吐喇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批准。

4.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5.对石窟进行修缮要保持石窟现存外貌。对壁画、塑像等文物进行修复,应当遵守修旧如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6.洞窟壁画、塑像及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以及出入库、提取使用等活动,严格按照各项 管理制度进行,防止文物流失或者损坏。

7.文物藏品应当存放在固定的专用库房,并由专人管理。库房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风沙等防护设施和设备。

8. 未经批准在库木吐喇石窟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拆除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9. 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耕种、放牧、采石、爆破等未造成严重后果;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有毒和腐蚀性物品以及其它危害库木吐喇石窟安全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0. 参观库木吐喇石窟的游客不遵守库木吐喇石窟的管理制度,擅自攀爬洞窟、刻划洞 窟山体、触摸壁画、损毁文物保护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由龟兹研究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1. 未经批准在库木吐喇石窟洞窟或者文物库房拍摄文物;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项目 拍摄电影、电视镜头的,龟兹研究所应当责令其停止拍摄,并可暂扣拍摄的全部或者部分胶片、胶卷。

保护大事记

1989年9月4日:普查队前往此处调查,作了标图、摄影及文字记录。

2008年3月17日:库车县颁布《库木吐拉石窟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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