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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 圈地不开发或予撤销

2017-02-08 11:3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维

国务院办公厅6日发布《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

根据《意见》,开发区考核结果要与奖惩措施挂钩,对考核结果好的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区,要限制新增土地指标,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要核减面积或予以降级、撤销,不允许纳入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意见》要求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政府的派出机关,要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各地要加强对开发区与行政区的统筹协调,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逐步理顺开发区与代管乡镇、街道的关系,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开发区管理机构管辖范围。

《意见》提出,各省(区、市)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开发区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形成各具特色、差异化的开发区发展格局。鼓励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对于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开发区,积极推动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意见》指出,各省(区、市)政府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开发区。对于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可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探索由开发区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开发区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科学制定开发区权责清单,优化开发区行政管理流程,积极推进并联审批、网上办理等模式创新,提高审批效率。

《意见》要求严格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加强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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