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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厕所革命”的相关经验

2017-12-11 16:35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规划先行”的理念,用规范和导则的形式对公厕配置进行引导。在专项规划方面,编制了《长沙市环卫设施规划(2003-2020)》;在公厕配置方面,完成了《长沙市小城镇公共设施配置规划导则研究》课题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出台了《长沙市小城镇公共设施配置规划导则》;在建筑审批方面,要求每个项目配置至少一个可以对外使用的公共卫生间等。

一、长沙市环卫设施规划(2003-2020)

我局于2007年编制了《长沙市环卫设施规划(2003-2020)》,并与市城管局于 2012 年 11 月联合启动了《长沙市环卫设施规(2003-2020)(2013 年修改)》的编制工作。其中,和公共厕所建设相关的内容为:

(一)规划目标

公厕建设按照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的要求进行,近期完成旱厕改水厕工程,使水厕率达100%,逐步提高公厕等级,力争至2020年一类公厕达到90%以上。

(二)设置标准

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城区按用地类别的不同,公共厕所原则上设置标准如下:

(三)规划数量及布局

(1)公共厕所数量

长沙市中心城区现状所需公共厕所976座,缺口为448座。长沙市都市区共需1995座(中心分区公厕需求量按现状数量控制)。

(2)公共厕所布局

公共厕所应尽量设置在道路旁、交通枢纽处、游客集中处以及居住小区的商业网点处,不应设置在斜坡和不容易进入的地方。

公共厕所建设应做到独立式公厕与附建式公厕相结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附属式公厕附建于生活垃圾直运站或其它建筑中,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长沙市区新建公厕不低于一类公厕设计标准,周边地区新建公厕不低于二类公厕设计标准。

完善公厕服务体系,达到导向醒目、标志规范要求。按标准设置昼夜易见的公厕统一的引导标志;并符合清洁卫生、服务文明的要求。

对公厕管理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进一步加强对公厕文明服务的检查考核,不断提高公厕的服务管理水平。

二、长沙市小城镇公共设施配置规划导则

我局于2014年开始对小城镇公共设施配置要求进行研究(研究推导过程见附件),并2016年4月发布了《长沙市小城镇公共设施配置规划导则》。

(一)布局原则

1.中心镇、一般镇和乡集镇均应设公共厕所;

2.公共厕所宜设置在主要街道两侧、公共设施以及市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场所,可与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二)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30-60㎡,用地面积60-100㎡,每0.5万人设一处,每平方公里不应少于2座;

2.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独立式公共厕所宜为1:1,商业区域内公共厕所宜为2:3。

三、相关研究成果

1、公共厕所是城镇基本服务设施,与人群密集程度相关,宜设置在主要街道两侧、公共设施以及市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场所。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规定,公厕建筑面积应在30-120㎡,用地面积在60-170㎡之间。《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05)中对公厕的要求是:建筑面积60-80㎡/处,其中7~10㎡可作为环卫工具房,用地面积60-80㎡,每0.7-1.5万人设一处,城市公共厕所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应少于2座,居住小区级别必须设置。综合参考其他省市小城镇规范要求,本次导则规定:公共厕所建筑面积30-60㎡/处,用地面积60-100㎡,每0.5万人设一处,每平方公里不应少于2座。

2、根据现有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规定: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

由于男性和女性在生理结构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如厕方式和时间的差异。根据美国康奈尔大学的亚历山大?基拉计算得出,男性和女性在小解时间平均分别为39秒(±6秒)和89秒(±7秒),而现场调研和观察也验证了该时间规律。由此得出,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如男女如厕人数均为n人,均为独立的行动自由人士,设需要男厕(站)X站个,女厕(蹲)位Y蹲个,因男性需要时间为40秒(39秒近似),女性如厕需要时间为90秒,则计算在同一时间段T内需要男女厕位比例关系为:

X站:Y蹲= (n*40) /T:(n*90) /T

则X站:Y蹲=4:9

根据国际卫生组织测算,正常人体一天的排便次数:大便一般是1次,白天小便4-6次(夜间的次数不计入公共厕所设计范畴)。也就是说根据该数据,男用厕位的大便器和小便器的使用频率应该为1:4-6。

因此男厕(跨)位X蹲设定为X蹲: X站=1:4-6

则X:Y= (X站+X蹲):Y ≈5:9-1:2

即男女蹲位比例宜为5:9-1:2较为合理。

综合考虑,本次导则规定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独立式公共厕所宜为1:1,商业区域内公共厕所宜为2:3。

3、公共厕所在小城镇中需求差别较大,在旅游型镇可按照标准的上限进行配置,其他类型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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