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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立法防止“一届政府一个规划”

2014-08-28 14:2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徐艳 黄勇浩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昨日上午,《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三审阶段,防止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三审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可以改规划。尽管已经是第三次审议,关于此条例的争议仍然较大,数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该进一步限制行政首长在规划调整上的权力,重大规划调整要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该条例拟今日交付表决,不过鉴于一些争议仍然存在,昨日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延迟表决。

“重大规划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表决”被删除

一个经过科学论证并且实施的规划,本应该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但是“新官上任三把火”,新来的领导往往容易把之前制定的规划推倒重来,“一届政府一个规划”和“朝令夕改”的现象并不罕见。

在《条例》三审前征求意见时,有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规划要非常谨慎,应当对规划的修改从严把关,对于可以修改的情形要具体列明。《条例》三审交付表决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才可以“动”规划。

这四种情形包括:一是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是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三是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并不是符合这四种情况,政府就可以修改规划了,还需过公众这一关。《条例》三审稿增加了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规定: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送审批。

但二审稿中“重大规划应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表决”的规定,在三审稿中却没有了。昨日上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进行分组讨论时,有人认为,不应该删除“重大规划应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表决”这一条,重大规划的修改应当交由集体决策。

重大规划未经规委会审议不予批准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小清作了关于《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规划方面的重大事项谁说了算?陈小清在报告中说,在吸纳了各方意见后,《草案》应对规划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草案》还规定,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并且应当包括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规划委员会对审议的表决事项实行票决制。每次参加会议人数应当不少于各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参加会议的委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的委员赞成方可通过。

专家说法

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教授袁奇峰:

规划改变需要通过民主这只手

袁奇峰表示,规划不是一成不变的,但规划的改变需要民主的这只手,需要委员会制度,需要通过人大的审批。总体规划一般是20年时长,20年前的东西到现在有很多的变化,应该要做一些调整。很多详细的规定是要在没有利益纠葛的情况下做,但事实上有很多利益纠葛需要平衡,这就需要一个委员会来裁决,所以说规划委员会就是要起到这样一个作用。但是很多重大的规划,规划委员会也没办法,这就需要到人大进行讨论。他说,规划不是不能改,而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且要受到监督。所以科学和民主是规划的两只手,一只手是科学的规划,另一只手是民主的程序,才能减少政府随意规划的现象。

重大规划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表决

1.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

3.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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