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章程》和《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孵化机制,促进学术专班的健康发展,规范学术专班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专班是由相关学术领域专家学者发起组建,遵循学科发展规律,依据《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本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工作机制。学术专班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学术活动,活动接受本会理事会指导,并由本会秘书处具体协调。
第三条 学术专班的设立,必须坚持促进规划学科建设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的根本目标,以响应实践新需求、培育专业新技术、探索学科新知识为基本宗旨。
第四条 学术专班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服从本会管理。
第五条 学术专班的设立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究内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城乡规划学范畴,或处于城乡规划学边缘交叉领域,但尚不具备成立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条件;
2、响应规划实践需求的知识领域,但暂时难以界定其专业范围;
3、与现有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存在业务交叉,且更聚焦特定细分领域。
(二)拥有一批从事该领域学术研究的专业人员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
(三)有能力并承诺提供可靠支持的支撑单位,具体参照《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术专班的业务领域应明确、准确,避免范围过大和宽泛。倡导小切口、深入研究的领域,鼓励交叉领域和新兴领域。
第七条 学术专班的设立遵循以下程序:
(一)相关领域的专家研究制定学术专班组建方案,方案须包括以下内容:
1、学术专班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学术专班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
3、学术专班的核心专家成员建议名单;
4、支撑单位情况;
5、其他材料。
(二)由发起机构或发起人向本会提出设立学术专班的申请;
(三)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成立。
(四)学术专班以“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学术专班”名称开展工作,本会参照分支机构对其进行管理。
第八条 学术专班设负责人1名。专班成员的组成由该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酝酿产生,其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覆盖度,具体名单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学术专班可根据需要设立负责人助理。
第九条 学术专班的成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热心并有条件从事本学术专班研究领域的工作;
(二)具备副教授以上或相应级别技术职称,并展现出具较强的学术潜力;
(三)在学会现有分会、专业委员会兼职的人数不超过本学术专班成员总数的1/4;
(四)发起成立时,学术专班成员总数控制在15-30人,成立后可定期、不定期增补;
(五)同一单位在本学术专班的成员原则上一个名额,支撑单位可增加一名名额。本会普通会员人数超过50人或研究员级(正高级)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超过30名的本会单位会员、本会单位会员中通过城乡规划专业评估的高校可另外增加一个名额(以上三项不重复计算);
(六)学术专班成员避免地域化、相同学缘背景等现象。
第十条 鼓励非本会个人会员的学术专班成员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学术专班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围绕该学术领域开展专题研究、学术交流;
(二)推动该学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
(三)吸引相关学术领域高水平人才加入学术专班;
(四)不断明晰学术专班的专业领域、对象范畴和学科边界;
(五)积极支撑本会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术专班的审批,组织工作委员会主要针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组成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与学会现有分支机构的业务关系;
(四)是否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组织工作委员会的审查结论分为:同意设立、有条件同意设立(对领域、名称、人员、支撑单位中的一项或多项存在异议)、不同意设立。
第十三条 本会积极扶持学术专班发展,学术专班应在规定的领域内独立开展活动,鼓励学术专班与本会相关分支机构合作,并妥善处理学术领域的拓展、交叉、细化、深化问题。
第十四条 本会参照分支机构对学术专班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查学术专班的凝聚力、影响力和发展潜力,并根据不同学术专班的特点,考查其对学科繁荣、行业发展、政策咨询的贡献。组织工作委员会将对考核分数低于本会分支机构平均分数的学术专班予以提醒。
第十五条 本会在三年孵化期满前对学术专班进行综合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术专班,由组织工作委员会按《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转为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一)研究内容属于城乡规划学及相关学科范畴,有利于城乡规划学科发展;
(二)拥有一定数量专门从事该领域学术研究的专业人员;
(三)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领军人物;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学术资料;
(五)有稳定可靠的支撑单位。
聚焦于研究对象、涉及不同专业领域的转为分会;聚焦于特定专业领域的转为专业委员会。
综合评定可根据需要提前进行。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会撤销该学术专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科研伦理和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
(三)严重有损本会声誉与团结;
(四)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五)一年以上时间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六)三年年度考核分数低于分支机构平均分数;
(七)三年孵化期满未通过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孵化期的学术专班,须在孵化期满前2个月提出正式申请,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报本会理事长会议批准,但孵化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 被本会撤销的学术专班,不得再以本会学术专班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制定,2023年4月1日经六届三次理事长会议批准, 2023年4月2日起施行;2023年11月14日经六届组织工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修订。由组织工作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