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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将建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制度

2019-12-24 09:36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保护好长江母亲河是我们这代人的历史责任……” 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作关于长江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保护长江,当务之急

面对奔流不息的江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满怀深情地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

保护好长江母亲河,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作为我国首部流域性法律,长江保护法的推动备受人们关注。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多次提出涉及长江流域立法的议案和建议。

这部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高虎城在提请审议时指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但今天的长江“病了”,洞庭湖、鄱阳湖频频干旱见底,部分水系严重断流、河湖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同时,水污染形势严峻,重要湖库仍处于富营养化状态,30%的环境风险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5公里范围内,污染产业向中上游转移,跨区域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呈多发状态,面源污染加剧等。因此制定长江保护法,已成当务之急。

高虎城在作关于长江保护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长江保护法草案共计9章84条。草案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注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这一突出问题,特别强化有关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以及绿色发展的特殊性问题,把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有机结合,突出特殊性。

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管理

长江全长6300多公里,为世界第三大河流,全流域涉及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横跨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区,具有完备的自然生态系统、独特的生物多样性,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矿产资源、全国三分之一的水资源、五分之三的水能资源,全国大部分淡水湖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重要的黄金水道,地位十分重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曾在《<长江保护法>制定的若干问题》中指出,长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除了执法不严,更深层原因在于:一是改革开放中因法制不健全导致历史环境问题越积累越多,越积累越严重;二是由于立法分割缺乏系统统筹造成的立法空白;三是现有的专门法律相互间衔接和协调也有不足;四是体制机制不顺造成出现一些谁都无权管、谁都不愿管以及部门间监管尺度和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常纪文认为,长江保护法立法目的,要加强山水林田湖草、上中下游和水上、水面、水下、水底的综合协调管理,改善长江流域的总体生态功能,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与水平。

强化“一张图”“一盘棋”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指出,制定本法,要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破环的突出问题,把生态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通过保障自然资源高效合理利用,防范和纠正各种影响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实现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支撑和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目的。--

长江保护法(草案)强化“一张图”“一盘棋”,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以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统领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岸线使用、航运发展等,确保形成整体顶层合力。

草案还提出,严格控制生态国土空间转为城镇国土空间和农业国土空间。生态国土空间与城镇国土空间、农业国土空间的相互转化利用,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依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流域整体性保护原则,以长江流经的19个行政区域范围为基础,将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确定为长江全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草案对各方职责边界进行了明确划定,理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建立起全流域水岸协调、陆海统筹、社会共治的综合协调管理体系。为落实党中央有关建立“河长制”的要求,并与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相衔接,草案明确规定市、县级河长负责落实协调机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长江保护法(草案)在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权的同时,增加了对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的规定;还专门设立了对破坏生态系统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对长江流域长期以来突出的违法采砂活动专门设立了处罚条款等等。

为解决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无鱼”等级的问题,草案增加了关于生物完整性指数的内容,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物种资源状况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并将其变化状况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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