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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3-07-27 16:16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更好地发挥学术主体的作用,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章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包括隶属于本会的工作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负责指导、协调与管理本会某一方面职能的常设工作机构;分会是在特定规划业务范畴内从事学术活动的专门机构;专业委员会是依据学科分类从事特定规划专业的学术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的管理与指导,积极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开展与本会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二级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对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的活动接受本会理事会的指导,并由本会秘书处具体协调。本会按照工作计划对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不得另行发展会员。

第六条 分支机构制定自己的工作规程,其内容不得与本会章程相矛盾,且需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分会”或“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不得省略“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第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成立新的工作委员会,撤销已有的工作委员会,有关具体事宜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履行下列程序:

(一)在相关学术领域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二)由本会理事、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筹备机构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

(三)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内容属于城乡规划学及相关学科范畴,有利于城乡规划学科发展;

(二)拥有一定数量专门从事该领域学术研究的专业人员;

(三)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领军人物;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学术资料;

(五)有稳定可靠的支撑单位。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支撑单位必须是能够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愿意并且有能力在人员、经费和设备、场所等方面对分支机构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支撑单位的确定由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由本会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指定。支撑单位应就支撑事宜与本会签订相关协议。若支撑单位无法满足分支机构的发展需要,分支机构负责人有责任及时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调整支撑单位的建议,供常务理事会审议决策。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突破地区、部门、行业和学科限制,积极吸纳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将其中的权威专家吸收为本分支机构的委员,确保本分支机构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具有全国代表性和学术权威性,并有意识地培养青年专家,形成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委员人数应与其业务工作的内容相匹配,并便于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分支机构可设立青年委员。一个单位在某个分支机构中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一名,分支机构支撑单位可增加一名委员名额。本会普通会员人数超过50人或研究员级(正高级)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超过30名的本会单位会员、本会单位会员中通过城乡规划专业评估的高校可另外增加一个名额(以上三项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的人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热心并有条件从事本会工作;

(三)由本会理事或本分支机构两名以上委员提名,并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

(四)涉及社团兼职审批事项的,审批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委员除满足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外,还应考虑委员的地域分布有利于日常联系;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是在该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的专家,除满足上述条件和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外,至少必须满足下列其他两个条件。对于35岁以下的青年专家可适当放宽限制,或吸收其作为青年委员。

(一)在核心期刊独立或以通讯作者、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

(二)主持过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三)主持或指导他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

(四)组织编制或制定重大规划项目或有关政策;

(五)在城市管理或者规划实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七条 在一届委员会任期内三年未参加本分支机构活动的委员,自动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在其党员委员中成立功能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孵化机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可以采用学术专班的名义组织活动,本会对其参照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经三年孵化期,对于条件成熟的,按规定程序成立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条件尚不成熟,或难以正常开展活动的,撤销该学术专班。

(一)属于城乡规划学范畴,或处于城乡规划学边缘交叉领域,但难以完全满足第十条规定,尚不具备成立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条件的;

(二)响应规划实践需求的知识领域,但暂时难以界定其专业范围的;

(三)与现有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存在业务交叉,且更聚焦特定细分领域的。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8人,秘书长1人,由委员会充分酝酿人选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经本分支机构选举产生。分支机构不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中应有支撑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宜由本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代表必须为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职年龄为任届期满时不超过70岁,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为任届期满时不超过60岁。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委员加入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一般不超过2个(含2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担任其它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担任其他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领导职务。在其他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在本会分支机构担任主任委员。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副秘书长职务及秘书处工作机构,副秘书长人数不超过2名,作为分支机构工作机构成员,不纳入委员人选。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批准后报本会备案。秘书处由支撑单位提供支撑。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的职责包括下列几方面,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配合主任委员共同完成。主任委员若在任职期间需离任半年以上时间,必须将下列职责明确移交给分支机构的其他领导。

(一)保持本分支机构遵守本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和本分支机构规程;

(二)保持本分支机构的代表性、凝聚力、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

(三)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委员们执行工作计划;

(四)每年中国城市规划年会期间承担相应专题会场的筹备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确保本分支机构每年至少独立主办1次全体委员参加的学术研讨会(年会),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至少举办1次有部分委员参加的其他交流活动;

(六)对本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负责,管理本分支机构的收支,确保财务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七)协调本分支机构与本会、本会其他机构以及支撑单位的关系;

(八)代表本会就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媒体、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咨询、科技评价、技术服务和科普服务。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任期为每届5年,如遇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事先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前1年做出换届决定。任届期满前6个月向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交换届选举的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3个月内召开换届会议,由本会颁发统一制作的委员证书,完成换届。每届委员更新的人数不少于1/4。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换届后1周内将选举结果报告本会,由本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领导班子和委员名单。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各项活动的知识产权归本会所有,分支机构要自觉维护本会的知识产权,主办的各类活动的信息由本会或各分支机构的媒体首发。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由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收支纳入本会统一账户,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本会对分支机构的收支实行专项核算。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捐赠、赞助费等,不得接受任何实体的挂靠。

第三十二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人员的党政和人事关系接受支撑单位管理,并在换届时向本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分支机构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提交本会秘书处。提交的内容不得与本会章程相矛盾,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的工作总结(本分支机构一年来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业务活动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二)本年度的经费使用情况(各业务活动的经费使用情况、支撑单位或业务活动承办单位的经费支持情况等);

(三)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范围内一年来主要学术动向的综述;

(四)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范围内需要提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规划行业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五)下一年度计划开展业务活动的主题、时间和地点计划。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活动必须与其名称和宗旨相符合。本会鼓励分支机构联合开展学术活动,但不得独自在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坚持创新导向、学术自主、自律为本、依法治学、宽松包容的原则,着力构建自由表达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交流的平台,营造保护学术自由的良好环境。引导委员和规划行业坚守学术诚信、科研伦理和职业道德,完善学术人格,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崇实、唯实、求实的良好学风。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做到下列几点:

(一)有明确的活动主题和高质量的学术产出(学术报告、论文、案例、政策建议、科普文章等),事先在本委员会或全国范围内征集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

(二)活动前制定详细的会议预算,会后进行严格的决算。由承办方给予支持的,预算方案和决算表经承办方认可后报本会备案。

(三)活动要进行全面记录,包括录音、录像、照片、速记等;策划活动时,须事先确定会议人员范围、宣传范围,如会议需要宣传传播,应将有关活动的文字信息、图片信息和视频资料即时提供给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网络媒体第一时间进行宣传报道提供便利;必要时,邀请本会网络媒体记者参加活动。

(四)活动举办后1周内将活动的完整文档(包括通知、日程、所有论文或报告、影像资料、相关电子文档等)报送本会存档。

(五)活动举办后1周内向本会提交活动的基本情况和学术观点综述,介绍与会专家的主要观点,反映本专业领域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与学术建议,并为本会会刊及本会网站提供必要的报道材料。

(六)配合新闻媒体对活动的主要学术观点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开展规划知识的科学普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纳入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未纳入工作计划的必须事先向本会秘书处报备,涉及重大问题或政策有专门规定的必须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的年度主要学术活动的方案应向本会分管领导汇报,并邀请其参加该活动。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必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涉外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必要的使用审批制度。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对外的往来公文应同时抄报本会秘书处,采用本会统一的文件格式和通信方式。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组织编写学术资料、简报、书刊和网络出版物,举办网站和网络媒体,并对其编印的资料、简报、书刊、网络出版物、举办的网站和网络媒体的内容负完全责任。纸质出版物应及时报送本会秘书处,网络出版物和网络媒体必须纳入本会互联网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注销,必须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在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办理有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由本会责成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本会改组该分支机构领导班子。

第四十六条 对于无法履行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或一年以上时间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由本会责成该分支机构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改组其领导班子。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或严重有损本会声誉与团结的分支机构,由本会予以注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二级组织管理办法》于2016年5月29日经五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9年5月15日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2020年11月19日经五届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2022年11月15日经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并更名为《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