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强化会员主体地位,规范会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青年会员、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授权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对会员资格按规定进行审查,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审批普通会员、青年会员、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的入会申请。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者必须拥护本会章程,并且是从事下列规划领域工作的人士或单位:
(一)国土、区域、城市与乡村规划研究;
(二)规划设计;
(三)规划管理;
(四)规划教育;
或者是从事以下规划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士或单位:
(一)国土、区域、城市与乡村规划研究;
(二)城乡建设;
(三)遗产保护;
(四)建筑工程;
(五)服务于规划的信息、测绘等技术领域;
(六)与规划相关的法律与公共管理研究
(七)其他相关领域
第五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
(二)参与本会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有关职务的选举;
(三)担任本会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有关职务;
(四)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表决;
(五)申报获得本会颁发或本会推荐的各类国内和国际奖励;
(六)获得本会推荐作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七)优先、优惠参与本会各级各类组织的学术活动;
(八)优先、优惠获得本会会刊和其他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
(九)优先在本会会刊及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
(十)访问本会官网会员专区;
(十一)参与本会组织的咨询、评估、认定、标准研制等专业技术项目;
(十二)参与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交流;
(十三)申请成为规划志愿者;
(十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五)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十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港澳台地区的普通会员、青年会员、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二、三、四项权利时,要符合当时的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资深会员有权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中适用的规定外,单位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本会推荐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二)向本会推荐申报有关人才工程候选人;
(二)向本会推荐申报有关国际奖励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三)向本会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励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四)向本会推荐获得本会颁发各类奖励的候选人、组织机构或项目;
(五)申请承担本会组织或委托的项目;
(六)向本会提请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
(七)普通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会员可以向本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候选人;
(八)免费获赠《城市规划》杂志一份。
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名义不得用于违反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相抵的目的。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团结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承担本会的规划公益和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本会个人会员的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1、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
2、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等资格;
3、高等院校毕业、从事规划工作满5年,或通过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的院校毕业、从事规划工作满4年;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规划管理工作满5年,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当地规划工作有重大贡献;
5、热心并积极支持规划工作和本会工作,从事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取得中级技术职称等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青年会员:
1、规划专业的研究生;
2、通过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的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品学兼优、专业课成绩达标;
3、从事规划及相关工作,学生毕业后尚未取得普通会员的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会普通会员,可以申请本会资深会员的称号:
1、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
2、曾担任本会理事、从事规划及相关领域工作满40 年、有正高级职称者;
3、本会普通会员会籍满12年、从事规划工作满40 年、在学术上有较高的成就、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四)拥护本会章程,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规划科技工作者,曾经专门从事有关中国规划的研究,或曾经参与中国规划的技术服务,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外籍会员。
第十二条 地方规划社团的个人会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本会普通会员资格要求,并在地方社团缴纳会费后,经地方社团推荐,可以成为本会普通会员,本会不再收取会费。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
(一)普通会员
1、本人填写普通会员申请表,提出申请;
2、经下列任一机构或个人提供推荐意见:本会会员、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地方规划社团、本会分支机构;
3、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经授权审查批准;
4、缴纳会费;
5、颁发《普通会员证》。
(二)青年会员
1、本人填写青年会员申请表,提出申请;
2、学生由就读院校的一名本会会员或院系(研究所)填写推荐意见,就业后的青年按照普通会员的推荐渠道提供推荐意见;
3、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经授权审查批准;
4、缴纳会费;
5、颁发《青年会员证》。
(三)资深会员:
1、本人填写资深会员申请表,提出申请;
2、地方社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本会分支机构提出推荐意见,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3、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经授权审查批准;
4、颁发《资深会员证》。
原则上每届理事会任期评定一次。
(四)外籍会员:
1、本人填写外籍会员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2、本会两名会员或本会分支机构提出推荐意见,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3、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经授权审查批准;
4、缴纳会费;
5、颁发《外籍会员证》。
第十四条 个人会费缴纳:
(一)普通会员:
每年的会费为人民币60元,一次性缴纳5年。
(二)青年会员:
学生身份的青年会员每年的会费为人民币30元,按年缴纳。就业后的青年会员每年的会费为人民币60元,可趸交至获得普通会员资格。
(三)资深会员:
免收会费,终身享受会员待遇。
(四)外籍会员:
每年的会费为20美元,可优惠至人民币60元,一次性缴纳5年。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
(一)普通会员:
会员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续交会费并更新个人资料后延续会籍。
会员证到期后1年内未办理有关手续者,视为自动退会,会籍中止。
(二)青年会员:
会员证的有效期为1年或至缴费期结束,到期续交会费后延续会籍。
青年会员的会籍随加入普通会员终止,青年会员证随加入普通会员失效。
(三)资深会员:
资深会员证终身有效,法律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外籍会员:
会员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续交会费并更新个人资料后延续会籍。
会员证到期后1年内未办理有关手续者,视为自动退会,会籍中止。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独立行使规划行政管理权力的机构;
(二)依法获得规划编制资格证书的单位;
(三)依法成立的规划研究和咨询机构;
(四)大学的规划教学单位(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五)依法注册登记的地方规划学术团体:
(六)依法注册登记的规划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
(七)依法成立的规划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服务企业。
(八)依法成立的国土、区域、城市与乡村研究和咨询机构。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
(一)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提出申请;
(二)提交下列资格证明材料: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明、近3年从事的主要规划工作或业绩、近3年本单位职工的主要规划学术论著;
(三)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经授权审查资格,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
(四)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缴纳会费;
(六)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每年的会费为5000元,一次性缴纳5年,由本会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电子票据。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续交会费并更新单位资料后重新换证。会员证到期后1年内未办理有关手续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籍中止。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由会员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发生下列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或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决定后,将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三)拒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在申报各种资质、奖励时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科研伦理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六)其他恶意或有损本会声誉与团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定期公布会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01年2月22日经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10年1月27日经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2016年5月29日经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再次修订,2021年9月24日经五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2024年9月6日经六届四理事会修订。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会费趸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学会活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收入。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参照其它社团的做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权力,对理事会负责。理事和常务理事作为学会会员的杰出代表,是学会的中坚力量,当选理事和常务理事是广大会员对于这些个人及其单位的肯定。理事和常务理事对学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壮大肩负着直接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为了便于理事和常务理事缴纳会费、履行义务,对理事会费实行一次性趸交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趸交理事会费的理事和常务理事除享有《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特别权利:
1、免费参加本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内五届中国城市规划年会(包括会议注册费,资料费,会议期间安排的学术考察费用、工作餐费用,不包括住宿费用)及其同期召开的理事会;
2、免费获得本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内的《城市规划》杂志。
3、免除本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内向《城市规划》杂志投稿的审稿费及版面费等费用。
第五条 除用于第四条规定的目的外,理事会费还用于:
1、本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内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成本费用;
2、学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为理事或常务理事提供相应服务的成本费用。
第六条 理事会费趸交的标准为:
1、常务理事:每年3000元,每届(五年)15,000元。
2、理事:每年2,000元,每届(五年)10,000元。
第七条 理事会费趸交方式:每一届理事会当选的理事、常务理事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后三个月内办理趸交手续,五年任期一次交清。学会开具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条 上述第四条的理事特别权利不可转让。逾期不趸交理事会费,视为自动放弃第四条规定的特别权利。
第九条 趸交理事会费后,理事不再另行交纳理事任期内的个人会费。
第十条 本规定四届一次理事会2009年审议通过,2016年5月29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管理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