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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市政府办《关于打造皖苏浙交汇区域中心城市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4-09-16 17:37 来源:宣城新闻网

10、支持个人购房按揭贷款。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利率方面按下限标准执行;非市区常住户籍的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等手续时,不再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购房人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改由购房人提供书面承诺;购房人已还清以前购房贷款的,可不计入购房贷款次数。

11、支持创新住宅产品。鼓励从绿色、节能、智慧、适老等方面创新住宅产品,提升住宅品质。大力倡导绿色建筑,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或菜单式装修,建设生态节能环保住宅。对新的拟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要求,规划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予以把关。对城市规划内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国家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设计建造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补助奖励外,对取得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中的绿色建筑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全额征收,后分别给予20%、30%、50%的奖励。

12、鼓励非住宅地产协调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向旅游工业、养老、商务楼宇等方向转型升级。对新成交的工业、养老、旅游等地产项目,开发企业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取得工许可证并实际开工的,其基础设施配套费先全额征收、后奖励一半。

四、改善市场监管,切实优化市场环境

13、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和商品 房销售行为的管理,依法查处违规销售及虚假广告等行为,整顿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4、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暂不进行备案。

15、集中清理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由市编办牵头,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对各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施工、预售、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中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并联审批、缺席默认等制度情况以及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前置要件等情况进行清理。由市物价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房地产规费情况调查,明晰房地产开发项目需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节点,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表制”,实行一个窗口一次缴纳。

16、建立公共服务事项进中心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落实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事项统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集中办理,严格按照“服务前移、一窗受理、联办抄告、  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实现公共服务事项的提速增效。

17、优化公共服务事项的缴费时点及比例。将新建小区供配电代建代管费缴纳的时点及比例调整为企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时按项目总面积缴纳5%,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按许可面积缴纳30%,供电进场施工前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面积缴纳45%,竣工验收前缴纳20%;将供水管网建设工程费缴纳的时点及比例调整为供水进场施工前缴纳60%,竣工验收前缴纳40%;将燃气管道建设费缴纳的时点及比例调整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前缴纳10%,供气进场施工前缴纳60%,竣工验收前缴纳30%。

18、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个人购房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按照当年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购房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量情况,由市财政部门安排同等比例的财政性存款增量作为奖励。

19、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除政府直接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商品房质量管理;建设监督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商品房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0、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改、国土、住建、规划、消防、人防、物价、环保、气象、地震、教育、民政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移动、联通、安广网络等单位要简化手续、提高效能。工商等部门应加大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纠纷的调解力度,积极引导民事纠纷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涉房的堵门、堵路、阻挠施工等违法行为。

21、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统计、分析和监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土地和商品房的供应与销售信息,引导导居民理性分析,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预期。各相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中心城市的宣传报道和推介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本意见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宣州区政府、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教体局、市规划局、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在9月20日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本意见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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