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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规划用地范围外禁止设立城市新区

2014-09-30 09:35 作者:余书婷

昨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我省将加强城市新区用地管理,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张,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产业园区。

根据《意见》,我省将强化规划计划引领控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要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城市新区用地管理,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张。确需设立城市新区的,必须以人口密度、用地产出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国家标准控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防止城镇发展单纯外延扩张。强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区域平均容积率,优化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促进城市紧凑发展。

《意见》还提出了,要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包括要规范园区用地管理,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产业园区,严格按程序报批各类园区的设立、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要强化工业用地管理,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政策,建立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适当提高工业用地价格。

《意见》还指出要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一张图工程”建设,定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动态监控数据库,健全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动态报告制度,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挂牌督办力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标准及考核制度,将节约集约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下达、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等挂钩。深入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对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区)可适当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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