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16届34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在合法有序前提下适度扩大公共数据开放的覆盖面,将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纳入数据开放主体范围。其中,行业增值潜力显著、产业战略意义重大、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和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相关的公共数据,优先纳入公共数据开放重点。广州市还将建立全市数据开放平台,作为支撑全市公共数据开放的统一载体。
广州将建全市数据开放平台
《办法》明确在合法有序前提下适度扩大公共数据开放的覆盖面,将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纳入数据开放主体范围,其中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公共资源交易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结合行业、区域特点,对本机构的公共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确定开放属性、开放条件和监管措施。其中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关数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出行、农业农村、气象水文等相关数据,行政许可、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相关数据将优先开放。
同时,行业增值潜力显著、产业战略意义重大、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和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相关的公共数据,也将优先纳入公共数据开放重点。
广州市将建立全市数据开放平台,作为支撑全市公共数据开放的统一载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对除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外的数据开放服务提出需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审查,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告知需求方。符合开放条件的,自收到需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并提供开放数据;不符合开放条件的,自收到需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不开放理由。
加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办法》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主动开放自有数据,促进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多维度开放和融合应用,形成内容有别、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数据开放格局。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以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挖掘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鼓励对开放公共数据进行价值挖掘和开发利用,支持经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实质性加工和创造性劳动后形成的数据产品进入流通交易市场,并强调数据开发中形成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障。
在倡导公共数据开放的同时,《办法》也注重数据安全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明确数据开放主体、数据利用主体、开放平台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提出日常监督评价的方法及内容,建立应急预案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形成完整的安全和监督管理闭环。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要落实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脱敏、风险评估、安全审查等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安全保障机制。数据开放平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加强数据开放平台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等合法权益,或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况的,可以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向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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