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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规定向土地腐败问题“亮剑”

2014-10-29 10:14 来源:人民网 作者:朱殿平

原标题:南京出台20条规定 向土地腐败等问题“亮剑”

23日晚,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我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的通知,就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等亮出20条纪律规定,以防止出现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7月底,江苏省委巡视组向南京市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该市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等领域反映的问题较多,跟踪查处力度不够。此次出台的《纪律规定》共20条,不仅对规划条件的出具、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出让、用地秩序监管、涉土信访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而且对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参与项目评选和评审以及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征收拆迁工作等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

其中提出,对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中需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项目进行招标组织和管理时,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殊项目及委托院士、国内外知名设计师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外,严禁直接指定服务单位。

在土地出让方面,《纪律规定》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除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如果开发商等企业在拿地后长期不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规定,“拆迁交地、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限期消除影响因素;经认定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在土地征收方面,《纪律规定》严禁“未批先征”“未征先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在未经有批准权的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不得实施房屋征收;未按程序办理房屋征收手续的,也不得进行房屋拆除;同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征收决定;虽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对存在的风险点未进行化解或化解不到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亦不得作出征收决定。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必须在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确保拆迁安置房源、拆迁项目资金等落实到位、取得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之后,方可开展拆迁实施工作。对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征收资金,也要严格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资金使用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做到专款专用;实施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补偿标准,不得冒领、截留、侵占、挪用各项补偿款。”

此外,《纪律规定》还强调,要严格加强和规范规划条件的出具,严格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严格加强和规范辖区用地秩序管理。严禁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参与承担与该领导干部所在辖区或行业的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严禁本市规划、国土和住建系统现任公务人员作为专家参加本市规划设计、工程等方案的评选、评审等工作,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各种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征收拆迁等工作,严禁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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