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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出新招

2016-08-18 09:58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记者 冉茂翔

粉墙黛瓦里巷,小桥流水人家。“见人、见物、见生活”的传统村落,承载着或浓烈或恬淡的乡愁。怎样更好守护这一方古村“净土”、为诗画江南美景添彩?浙江再次探索创新。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摸清家底 建立机制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已经成为一项国家战略。”2012年以来,国家层面建立了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先后公布了三批共2555个中国传统村落。几年来,浙江已累计调查登记传统村落1300余个,先后有3批共176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中国传统村落总数的6.89%,总量位云南、贵州之后,居全国第三。每个村获得中央财政300万元资金支持,总计5亿多元。可以说,浙江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从总体来看,浙江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还存在机制不够健全、政策不够完善、范围不够全面、载体不够有效、方法不够科学等一系列问题,保护工作的刚度、力度和进度都亟待加强。

《指导意见》为浙江省传统村落保护定下了总体目标——全面摸清全省传统村落保有现状,完整记录传统村落文化遗产,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各项机制。力争2017年底前,全省列入国家、省和地方名录的传统村落数量分别达到400个、1000个和2000个以上。同时,每年选择100个左右传统村落开展重点保护,打造“两美”浙江建设样板。

棘手难题 多方破解

传统村落保护,面临诸多棘手难题。

怎样让村落“见人、见物、见生活”?怎样让村落“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同时,如何避免保护发展模式的简单化、单一化,避免“千篇一律、千村一面”?还有,怎样合理发挥传统村落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怎样发挥村民主体作用,保证村民的知情权、话语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村民权益?

为破解这些难题,《指导意见》提出“5项基本原则”:整体保护,活态传承;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居敬行简,最少干预;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政府主导,村民自主。

《指导意见》的出台,旨在着重解决三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保护的紧迫性问题,抓紧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分级保护名录,将全省现存为数不多的传统村落尽可能列入保护名录;二是解决发展的必要性问题,即每年选择部分传统村落开展重点保护,使其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同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三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问题,即要为传统村落实现有效保护发展创造良好的组织领导、工作推进、政策保障、、技术支撑、人才培育等各项机制。

行动任务 大胆创新

《指导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的重要行动任务:全面普查建档行动、分级名录保护行动、规划设计全覆盖行动、风貌保护提升行动及特色产业培育行动。这当中,大胆创新的亮点颇丰。

在全面普查建档方面,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牵头建立全省传统村落管理信息平台。这一平台,将录入调查数据和村落档案信息,为全省传统村落的研究、保护和发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及时接收当地传统村落档案,并建立专题数据库。

建立省、市、县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形成从国家到县一级不同层面的分级名录保护机制。与分级名录保护同步建立的,是一整套传统村落名录警示和退出机制。也就是说,对违反保护要求或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传统文化遗产资源破坏的,要提出警告并进行通报批评;对在开发活动过程中造成传统建筑、选址和格局、历史风貌破坏性影响的,要发出濒危警示,并取消名录认定和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查处。将严格执行传统村落迁并规定,严禁迁并国家级传统村落,因重大原因确需迁并的其他传统村落,须经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按规定报备。

在加强传统建筑保护方面,《指导意见》对于愿意放弃传统建筑住房而选择在传统村落保护区域外建房安置的农户,鼓励通过村集体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剂等方式进行以旧换新或产权置换,坚决制止就地拆除、盲目改造等破坏性行为。同时,为切实防止因传统村落内农户拆旧建新破坏村落整体风貌,《指导意见》要求省每年单列下达的农民建房专项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重点保障传统村落中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等农户异地搬迁建房用地需求。对利用山坡地且不占用耕地的,还可适当放宽宅基地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在实施特色产业培育行动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传统村落资源禀赋的独特优势,大力扶持发展特色产业,结合实施传统建筑改造利用项目,尤其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技术,推动形成“互联网+传统村落”的发展态势,不断提高村民和村集体经济收入,着力激发传统村落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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