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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改革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新路径

2018-03-01 15:39 来源:重庆日报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为我国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了指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农村“三变”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我国农村改革又一次重大创举,被称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又一次“革命”,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

“三变”改革是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所谓“资源变资产”,是指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入手,整合农村土地、劳动力等资源,采取存量折股、增量配股、土地入股等形式,推动农村资产股份化、土地资源股权化,盘活各种资源要素,促进经济、社会资源聚合,并形成叠加效应,实现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激活乡村振兴动力。所谓“资金变股金”。将各级财政投入到村的发展类资金(除补贴类、救济类、应急资金外),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原则上转变为村集体和农民持有资金或村集体自由资金,通过协议方式,入股投资,变成代表股份权利的资本金,消除贫困,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入。所谓“农民变股东”。农民以确权承包土地经营权、宅基地、自有资金和劳动力等,通过协议方式入股投资公司、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变成股东,定期按股分红,享受参与公司等经济组织治理的各种权利。

“三变”改革适应了农村发展新的需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实现了农村资源资产的整合,为农村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契机,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新路径。

第一,“三变”改革激活了乡村全面振兴的活力。当前农村发展似乎走向了一种困局:农民有资源没资产、有权利没利益;农村有资源无市场;农业有空间无效益。这种困局限制了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活力,使得农村发展在解决温饱问题之后发展缓慢。如何破解这一困局?成为当前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最大障碍之一。“三变”改革在坚持农村产权制度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更好地兼顾和维护农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赋予了农民经营管理权、股份收益权、租赁权等多种权能,拓宽了农民的投资、创业、就业和增收途径,大大提高了农民资产性收入。同时,“三变”改革为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经营农业提供了可行途径,实现了农村资产的保值增值,极大激发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活力。

第二,“三变”改革促进农业更强、农民更富。“三变”改革开辟了资源—财产—产权转变之路,实现了农民资产性收益零的突破,提高农民收入,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农村经济现代化奠定了基础。在农村,由于土地等不动产的性质和制度所限,土地只是自然资源,不能转变为资产,农民也就无法从资源中收益。这是当前农民真正贫穷的根源。要使农村根本上摆脱贫穷,必须从农村资源着手,实现资源向资产的转化,让农民有资产,从而从根本上增加农民的收入。贵州六盘水市等地方推行的“资源变资产”,就是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入手,整合农村的土地资源、森林资源、劳动力资源等,采取存量折股、增量配股、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推动农村资产股份化、土地资源股权化,变“死资源”为“活资产”,变“黑资源”为“绿资源”,让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促进经济、社会资源聚合,并形成叠加效应,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三,“三变”改革全面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三变”改革中“农民变股东”,农民将个人的资源(包括土地承包权)入股到经营主体,成为股权投资人,传统农民一跃而成为公司等企业组织的股东,变革了农民、国家、集体、社会四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带来了乡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全方位变革,必然引发乡村社会结构变迁,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目标。“三变”改革以农民和工商资本合作为抓手,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增加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基层组织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提升了乡村经济社会治理能力,夯实了基层政权。

当然,由于“三变”改革是一新生事物,在农村探索发展中仍然存在诸多障碍和风险,需要及时加以防范。一是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三变”改革涉及土地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股权交易、农民股东权益保障等复杂法律关系,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规避法律风险。同时,立法部门需要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调整,保障“三变”改革依法进行。二是经营风险及其防范。随着农村集体、农民的有关资产权益入股进入了相关生产经营实体,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压力。建立有效生产经营风险防控机制,化解经营风险,守住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的底线。三是农业资源非农化风险及其防范。集体土地等资源流转或入股后必然会导致的田块边界不清,不可避免地存在过度使用、不当使用农业生产资源等现象,有的甚至可能被改变用途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导致农业生产资源被破坏,将来即使农民退股,土地也难以进行农业生产,危及粮食安全。因此,要健全相关监督制度,保证土地以规范使用。四是农村集体与农民资产权益流失风险及其防范对策。当前“三变”改革中缺乏产权价值评估与交易中介组织,没有可供操作的产权资源价值评估标准与交易规则,“折股量化”困难,农民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经验与能力不足,农村集体财产和农民权益存在流失风险,亟需从制度上加以规范。

总之,“三变”改革盘活了农村“三资”(资源、资产、资金),激活了农民“三权”,建立起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集体资产增值的长效机制,为实施精准扶贫、防止脱贫又返贫,探索出了一条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农村改革新路,为加快乡村振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理论与制度创新的范本。

(作者单位:重庆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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