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9年10月20日上午,在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详细规划学术委员会承办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详细规划演进”专题会上,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孙施文教授做了题为“控规改革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的报告。
孙施文 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孙施文教授指出,结合当下中央改革文件,就目前提出的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地位来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详细规划就是原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详细规划的作用范畴拓展到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并在开发边界内外采取两种不同的管控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现在讲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改革,就是建立更加完善、更加好用的、更加管用的详细规划,这其中,制度的建设比仅仅讨论技术、方法更关键。
孙施文教授强调,就思维方式而言,现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建设规划的类型,是为建设项目的安排而展开,规划的管控还是在迁就现实与开发的需要。就控制逻辑而言,原有控规只是形式上自上而下控制,实质上是以形态设计为导向来对地块进行设计控制,来管控各种开发行为,以设计转化而来并确定较为随意的指标来直接约束项目,是以技术要求来决定利益关系,却很少充分考虑项目本身的利益以及带来周边地区的利益的改变,这无疑是不合理的,并最终造成规划许可用规制规划的方式、建设规划的成果,同时伴随着大量基于技术的修改程序。
孙施文教授指出,基于以上分析,新时期“详细规划”的价值取向应探索融合性规制规划的新方向,可以借鉴美国、香港等地的经验,不仅是控制,不仅是指标,更重要的是条例和法规本身的内容。此外,详细规划还需要由政府的规划转变成社会共同体的规划,也就是从行政性的规则方式转变为一个法律型的规则。详细规划的技术手段应由原先的以技术为协调基础转变为以利益为协调基础,应由基于技术导向转向基于法律法规、基于利益协调。同时,详细规划的思维方式和逻辑应与总规相区别,总体规划是基于理论、抽象的逻辑关系而建立起来,所以它是提供一个引导和指引,而非提供一个实施操作的手段,但详细规划更多基于现实和可感知的关系,详细规划更多是协调,是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的契约,由政府监督实施以实现对市场的管理。
最后,孙施文教授提出,“详细规划”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来进行考虑:区分总体规划用途管制和详细规划用途管制;确立“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管控方式的制度架构;修正详细规划管控内容及其指标的数量和内涵;区分新区和建成区城市更新的详细规划;加强地区更新的综合性的规划研究;注重利益关系及其调配的规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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