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官方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城市规划网> 资讯 >规划动态 > 正文

知识产权宣传周 | 怎么引文才能不侵权?

2024-04-26 09:32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

导读

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该纪念日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而设立。响应中国科协的号召,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活动期间,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的期刊成员单位将陆续在微信公众平台联合推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系列科普文章。

1.概念界定

合理使用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或是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既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可以说,合理使用是一种特别的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按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表明作者尚未行使权利,如果不经作者许可而使用,就会侵犯作者权利。

2.法律依据

下列情况的引文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列:

第一,引文动机是学习、研究和欣赏;

第二,引文目的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第三,引用对象仅仅针对个人;

第四,被引用对象只能是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

第五,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度”;

第六,引用者必须指明被引用的研究成果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

所以,但凡期刊文稿的引文行为,在必须满足“所引用的文献在文章中应有明确的标识和在文章结尾有清楚的著录”这一前提条件之下,所有的引文行为才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3.关于引文质量的限定

关于量的限定,引文条数应该是没有限定的,引用越多说明研究者占有的资料越详实,但其前提必须建立在“积极的引文动机”之上;就引文字数而言应严格控制在本人创作作品的五分之一以下,不再对作品的类型进行细分。

关于质的限定,应对“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做进一步的解释,即:“是否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4.具体情形判断

判断是否属于适当引用或者说合理引用,具体情形还有下述标准。

(1)主观目的合理性

使用被引用作品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如果使用作品并非为了服务于前述合理目的,而是为了单纯地通过被引用作品来增加自身作品的吸引力,则很难被认定为适当引用。至于使用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则与是否构成适当引用没有必然联系。

(2)必要性/关联性

在判断是否构成适当引用时,还应当考虑使用行为的必要性。如果争议作品与被引用作品之间的关联性弱,则使用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必要。如果使用行为并不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必要,则使用行为很难被认定为适当引用。

(3)适当性

即使是争议作品与被引用作品之间确实存在关联,使用行为是为了服务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判断是否构成适当引用时,仍然需要考虑使用行为是否适当,也即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在判断适当性时,一般可以通过被引用作品的数量、占比等来进行考察。

供稿单位:《西部人居环境学刊》杂志

相关新闻

学会声音

更多

规划动态

更多

规划会客厅

更多

古城墙的保护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