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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地方上首部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2014-11-06 11:31 来源:《天府早报》

昨日,天府早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成都针对如何有效保护历史建筑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政府规章—《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日前出台,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标志着成都市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迈上了制度化法治化新台阶,将对传承历史文脉、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成都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目前,成都市已初步梳理出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近千处,正在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实施保护。

认定标准

6类老建筑,可被认定为历史建筑

根据《办法》,成都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将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6类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建成50周年以上,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此外,对于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建成30年以上不足50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成都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成都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对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及规划、保护等事项进行评审。《办法》明确了历史建筑批准公布程序,规定认定公布的主体统一为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成都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实施挂牌保护。

保护利用

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向社会开放

由于历史原因,历史建筑的产权关系复杂,责任主体不明确,年久失修、损坏严重、墙面风化、白蚁危害、消防隐患等问题大量存在。为此,《办法》规定了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并制定了全方位的保护措施,对历史建筑实施整体保护。

具体保护措施包括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对历史建筑的修缮装饰、附属建设、建筑安全、外观风貌等方面提出了保护监管措施;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和经营活动场所等向社会开放。

执法监管

破坏历史建筑,将被严厉查处

根据《办法》,成都市房管局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部分具体保护工作,区(市)县房管局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房管部门将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对破坏、改变历史建筑保护标志,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修缮装饰,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安全和对风貌格局造成破坏的行为,房管部门将进行执法监管并予以严厉处罚;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等行为,将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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