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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查与思考

2014-11-15 09:19 来源:城镇化笔记 作者:黄 跃

为总结全国各地城镇存量用地再开发利用的有益经验,形成全国性政策建议,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调研组先后赴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河南省辉县市、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进行专题调研。本报告旨在总结这些地方在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置换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分析其在全国的示范价值,并对如何在全国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提出政策建议。

存量建设用地的几大特征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指出,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占用、开发、处置、收益等多个方面,与新增建设用地存在较大差异:

(一)在土地占用上,新增建设用地由政府垄断,而存量建设用地则分散在各土地使用权人手中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征用制度,政府垄断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通道,而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正是农用土地。所以新增建设用地从一开始产生就被政府垄断,且绝大多数是国有建设用地。而存量建设用地不同,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些建设用地是居民、村民或集体以有偿的方式从政府手中合法取得的,已使用了很长时期。

(二)在土地开发上,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的权利关系相对简单,而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面对的权利关系较为复杂

新增建设用地在开发建设前,首先已经划清了政府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等关系,产权单一且清晰。而存量建设用地在事实上经过原使用权人的多次转让,再加上国有企业破产、文物保护、产权纠纷等多种遗留问题,权利关系非常复杂。

河南开封的一个城中村除了大量当地村民持有集体建设用地外,还有约15%的城镇居民持有建设用地,这些城里人有的没有拿到产权证,但事实上长期居住于此。有的拿到了集体建设用地产权证,甚至还有的通过各种关系拿到了国有大产权证。

(三)在土地处置上,新增建设用地处置权被政府掌握,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掌握在土地使用者手上,政府不能随意处置

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从政府手中有偿获得使用权后,拥有二次转让和处置的权利。在处置形式上,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赠送、转让、置换、出租、抵押。除非明显危及公共利益,政府不仅无权干涉,还有义务积极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各项权益。

(四)在土地收益上,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由政府支配,而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收益则必须兼顾各方

因为政府拥有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处置权和产权,所以收益权自然由政府支配为主。存量建设用地的收益,原则上大部分也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如果政府想要从土地使用权人手中获取收益,必须以一种合作共赢的方式介入,优先考虑原使用权人、原所有权人(比如集体所有权人)、社会资本的相关利益,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整体利益,此过程中政府不宜分享过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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