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官方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城市规划网> 资讯 >深度报道 > 正文

我国县市一级城市卫星城的作用分析

2014-12-19 09:41 来源:新土地规划人

导语

卫星城这个概念是上世纪三十年代由国外提出来的,至今记得在改革开放之初,当国人首先接触到卫星城这个概念时,一直认为它是一个很先进的事物。其实中国近几十年的城市化历程来看,对卫星城的认识已经不那么神秘了,本文提出,在我国的大都市地区,县市一级的城市往往承担了卫星城的作用。并且在人口的年龄和就业特征、产业特征、公共服务需求特征和交通方式上都具有很强的关联性。

卫星城对于缓解区域中心城市的人口压力、环境压力、交通压力,分担城市的职能是十分重要的,城市群核心城市周边的县市常被赋予卫星城的称谓,成为大城市体系中的一个层次,是依附于大城市、与大城市联系紧密、处在大城市周边而又与大城市相对独立的中小城市。

卫星城的说法很形象,如同月亮和地球的关系,核心城市周边的县市如同卫星一样,环绕并捍卫着中心城市。如何定义卫星城?我们可以从卫星城与中心城市的关系来探究。

早期而言,卫星城是中心城市的市场区,中心城市为卫星城提供消费、医疗、教育、休闲等各种服务。

中期而言,卫星城是中心城市的居住区(通常称为卧城),在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的连接下,当卫星城与中心城市的通勤时间压缩到1小时以内,居住、休闲在卫星城、工作在中心城市成为可能。

后期而言,卫星城与中心城市融为一体(通常称为新城),随着中心城市的产业向卫星城转移,两者互为居住地、就业地,功能上逐步融为一体。

卫星城镇理论的渊源可追溯到19世纪末英国社会活动家E·霍华德提出的“田园城市”,经历了附属型、半独立型和独立型等发展阶段。这种设想提出一种兼有城市和乡村优点的新型城市结构形式,在中心城市周围建立一圈较小的城镇,形式上有如行星周围的“卫星”。这是卫星城镇的思想萌芽。根据霍华德的设想,1919年英国规划设计第二个田园城市──韦林时,即采用了卫星城镇这个名称。

20世纪30年代前后,伦敦郡议会又用过“准卫星城”一词,指的是伦敦郊区仅具有“卧城”性质(即只作为生活居住之用)的居住区。

20世纪40年代,英国掀起第二次卫星城建设热潮,先是制定了大伦敦规划,在伦敦中心半径48公里内划分为城市内环、郊区环、绿带环和乡村外环四个同心圆区域带,随后,在伦敦市中心50公里半径内建设了8座卫星城。

这8座卫星城吸取了之前只有居住而缺乏其它功能的教训,将目标定为“既能生活又能工作,内部平衡和独立自足”,在兴建居住性社区基础上优先将工业项目落脚卫星城,以解决人口集聚后的就业问题。虽然此轮卫星城兴建未能达到疏散中心城区人口的作用,但却在极大程度上截流了疯狂涌入的外来人口。

1909年的《住宅、城市规划法》确定了英国的城市规划体系。1946年,英国议会通过《卫星城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卫星城建设的方针和策略。1952年,出台《城乡开发法》,对大伦敦周围旧城进行改扩建。到了1960年代,伦敦制定了大伦敦发展规划,对建设成本、吸引工业和人口能力做了明细规划。

1/212>

相关新闻

学会声音

更多

规划动态

更多

规划会客厅

更多

城市更新的“经济账”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