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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请保障房未限定收入 非京籍有望纳入范围

2014-07-02 09:45 来源:新京报 作者:温薷 马力

昨天,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开始征集民意。其中提出,北京有望为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保障房的申请对象拟定为住房困难的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个人,未限定收入。

此外,针对骗租骗购的家庭、个人,拟在目前5年不得再申请保障住房的基础上,处以最高20万元罚款。

非京籍有望在京享受住房支持

昨天起,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在市法制办、首都之窗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30日至7月15日。

此前,北京市法制办介绍,条例草案拟“扩容”保障房申请对象,将保障房申请范围扩至非京籍人群。

记者看到,草案规定基本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程序是依托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分别由街道和区县住保部门审核,由区县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资格确认。

草案还指出,北京市为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具体条件与居住证制度改革相衔接。不过,对于具体支持、帮助的方式和力度,草案中未予阐明。

据悉,北京住房保障方式拟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两种方式,配租与配售并举。配租型保障房是指定期缴纳租金;配售型保障房是指一次性缴纳购房款。租赁补贴是发放给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和个人。

骗租骗购拟最高罚款20万元

针对骗租骗购保障房的情形,草案提出,保障对象若已获取保障房,不仅取消资格、收回保障房,并处以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外,还首次规定罚款力度,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租赁补贴除停发、追回外,还将并处补贴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草案显示,北京保障房拟实行封闭管理。这意味着,保障房只能自住;购置、继承其他住房的,应退回保障房;退出时只能由政府回购;保障房不能用于本套房屋之外的债务抵押。

北京拟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保障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调整。档案将记载房源信息,保障家庭和个人申请、审核、轮候、配置保障条件的变化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

■ 焦点

1 配租配售均未限定收入

昨天,记者从草案中看到,不论是针对保障房配租还是配售,准入条件均没有限定收入,仅为“住房困难”。

其中,配租型保障房的准入条件为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在北京市无房或者住房面积小于规定标准。

配售型保障房的申请购买条件为,家庭成员在北京市均无住房,且未在北京市取得过福利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对此,北京市法制办法制三处处长杨红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是不再考虑收入水平,只考虑住房是否困难。也就是说,保障房的申请依据将只考虑是否在京拥有房产。她认为,核查房产要比核查收入相对容易。

对于无房“有钱人”申请保障房的极端现象,记者看到,草案中对于收入的限定并没有完全“放开”。其中租赁补贴对象就要求为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住房困难,收入、资产符合规定条件。

在保障房分配时,收入状况也成为参考因素之一。具体拟规定由市和区县住保部门公布年度分配计划,综合考虑收入状况及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顺序。

2 首次明确骗租骗购要罚款

目前,北京市尚无因骗租骗购而被罚款的家庭和个人。此次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骗租骗购要罚款。

草案指出,除对于涉及骗租骗购的家庭、个人处以罚款外,还明确了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个人的罚则。

草案提出,若有关单位、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如果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从事保障性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代理业务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他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1至6个月网上签约资格,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如果保障房承租、承购家庭和个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比如将保障房出租等,也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等。此外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3 保障方式增加租赁补贴

此前北京的保障房中,只有廉租房曾有过租赁补贴的政策。2012年,海淀区推出“市场化租赁补贴模式”,即正在轮候的保障房家庭,可以自己租房然后申请政府的租金补贴,也可申请政府从市场上租赁的房源。对于符合条件并自行租房的保障家庭,海淀住保部门会按照核定的租金水平和规定的补贴标准,直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此次草案增加租赁补贴的条文,意味着“市场去租房,政府给补贴”的方式,列入住房保障方式之一。

草案提出,对于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住房困难,收入、资产符合规定条件,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具体标准,根据保障家庭或者个人的收入、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

草案拟规定,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公示、备案等有关事项按照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租赁家庭或者个人应当每年定期向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动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家庭或个人,或者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取消租赁补贴资格,停发租赁补贴。

此外,市、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住房租赁补贴额度进行调整。

北京今后拟有三种住房保障方式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是指由政府组织建设或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出租的住房。

【准入条件】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在本市无房或者住房面积小于规定标准的,可以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具体面积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租赁价格】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考虑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成本、房屋折旧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减免或者给予租金补贴。

【租转售】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后,产权人按照规定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是指保障家庭按照政府确定的销售价格购买,并不得转让的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集中建设或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准入条件】

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未在本市取得过福利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销售价格】

集中建设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房屋建设成本、配套建设成本、管理费、代建费和相关税费等组成,具体价格由区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销售价格在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中确定。

【申请配售原则】

除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用于全市统筹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申请家庭。

发放租赁补贴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住房困难,收入、资产符合规定条件,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保障家庭或者个人的收入、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租赁补贴方式】

租赁家庭或个人,应当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调整或者终止】

租赁家庭或者个人应当每年定期向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动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家庭或个人,或者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取消租赁补贴资格,停发租赁补贴。

■ 背景

以2007年9月市政府颁布廉租房和经适房管理办法为标志,北京市先后出台了住房保障有关规范性文件200余个,逐步构建起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十一五”以来,北京市共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02万套,解决约80余万户家庭住房难题。

北京市法制办表示,这些制度运行经验为此次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同时,国务院《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厦门、深圳、天津等地相继出台的地方性住房保障条例,也为立法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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