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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9-02-14 10: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刘桂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实施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为今后如何开展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工作做出指引,是保护好人类共同的家园、实现“美丽中国”的重要政策保障。

随着生态保护补偿范围的日益扩大,以政府补偿为主的财政资金已经难以应对补偿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用市场化、多元化手段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能够有效发挥市场力量,有利于建立补偿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保护补偿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生态保护补偿可持续建设,让保护生态环境的地方不吃亏、能受益,有助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总结创新了补偿方式,明确多元主体参与

《行动计划》是对已有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成果的继承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补偿主体的多元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聚焦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就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行动计划》很好呼应了这一点,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了生态受益者、社会投资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除了政府,还需要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

二是明确补偿方式的市场化。《行动计划》提出九大重点任务,是对以往“零碎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进行“系统化”总结、提炼与创新。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涉及面宽,综合性、系统性强,进展不一,对资源开发补偿、污染物减排补偿、水资源节约补偿等已经具有较多试点经验的领域,主要是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完善交易制度。对生态产业、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机制等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对生态产品投资和消费的领域,提出逐步探索、适时完善推广的工作要求。

给出了多元主体参与的资金来源渠道

《行动计划》给出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补偿资金来源不断丰富。污染物减排补偿、水资源节约补偿、碳排放权抵消补偿实际上都是对发展权的补偿。生态保护地区放弃的排污剩余指标,减少碳排放,就是放弃的发展权,水权是一个地区的取水权或用水权,属于当地居民的发展权,生态受益地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行动计划》中注重企业的参与,提出“企业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清洁化改造、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等具体手段激励企业参与。《行动计划》还创新性地提出了“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省内分行业排污强度区域排名制度,排名靠后地区对排名靠前地区进行合理补偿”的机制。

补偿融资渠道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投融资机制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对生态保护地区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而吸引市场投资者参与生态产品的价值转化。绿色金融领域的绿色发展基金、绿色债券等方式可以引入到生态保护补偿中。发挥财政种子资金的作用,通过收益优先保障机制吸引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本投入,更好地保障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可持续性,提升区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阐释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行动计划》提出,通过发展生态产业、完善绿色标识、推广绿色采购和建立绿色利益分享机制,将生态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紧密联系在一起,详细阐释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发展生态产业和绿色利益分享机制都是从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资源禀赋和生态保护能力差异的角度建立的补偿机制,是精准扶贫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融合的基础,通过统一规划,结合精准扶贫要求,最大限度发挥其资源、环境及区位优势,建立起生态资源与经济优势有机融合的协作联动机制。

绿色标识和绿色采购实际是生态产品供需的两端,建立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反映外部性内部化和代际公平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市场交易获得生态保护效益的充分补偿。

正如《行动计划》中所提到的,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顺利推进,体制机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优良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供给不足等矛盾和问题。在新时代,面对新的历史方位、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对生态保护补偿提出的新要求,《行动计划》既对已有经验进行了提炼、总结、推广,又为解决新问题和新现象提出新路径,开启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新征程。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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