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英文名称 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China,简称UPS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城乡规划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广大城乡规划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城乡规划学科建设,传播城乡规划科学知识,推动城市规划职业发展,提高中国城乡规划的理论与实践水平,为我国城乡可持续发展和城镇化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学科和专业教育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
(三)推广城乡规划先进适用技术,宣传普及城乡规划科学知识;
(四)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相关科技评估;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成果鉴定、技术标准研制等工作,参与注册城乡规划师的相关工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学术刊物、专著、科普读物和其他出版物,主办网站和其它互联网传媒;
(七)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
(八)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学术团体和城乡规划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作为国家会员,代表中国规划界参加国际城市与区域规划师学会(ISOCARP)等国际规划组织;
(九)举办为城乡规划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举荐人才。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其他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业务工作和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活
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优惠获得本团体编印的书刊资料权;
(七)单位会员有权要求本团体在技术咨询、论证、评议或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权力,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20日第6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