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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法》培训班继续举办

2014-04-01 21:18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老站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委托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举办
   
   第五期、第六期《城乡规划法》培训班2008年2月23日至24日(2月22日报到)在长春、3月8至9日(3月7日报到)在厦门举办。本培训班计作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确保该法律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受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委托,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举办《城乡规划法》培训班。经建设部城市规划执业资格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本培训班计作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学时。
   前四期培训班已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分别在北京、广州、南京、武汉市举办,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黄建初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司王振江司长、阎东星处长,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唐凯司长、孙安军副司长,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石楠秘书长进行讲解和答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研究决定,第五期、第六期培训班将分别在长春市、厦门市举办,请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设计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培训。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讲授的内容包括:
   1.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意义及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城乡规划法》的结构及其与《城市规划法》的比较
   3. 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4. 城乡规划的制定
   5. 城乡规划的修改
   6. 城乡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
   7. 城乡规划的实施
   8.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9. 关于法律责任
   二、时间:
   第五期:2008年2月23日至24日(2月22日报到)
   第六期:2008年3月8至9日(3月7日报到)
   三、第五期培训地点:
   长春•长白山海航宾馆(长春市新民大街1448号(新民广场))
   总机电话:0431-85588888(总机)
   第六期:厦门市;
   具体培训及住宿地点根据报名回执另发补充通知。
   四、报名方式:
   请将回执传真至或E-mail至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秘书处。
   报名截止时间:第五期:2008年2月20日;第六期:2008年3月4日。
   五、联系地址:
   电话:010-58323863,传真:010-58323850
   E-mail地址: llb@planning.gov.cn
   六、培训费:
   600元/人;培训班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件:《城乡规划法》培训班报名回执
   
   
   单击此处下载附件“报名回执.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