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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合一”还是“三规和谐”

2014-12-31 10:00 来源:新土地规划人

“三规合一”的问题

由此可见,“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并存,所产生一系列的协调问题和矛盾冲突的深层原因,是权益协调机制的缺失。也就是市场经济对已有计划管理模式的冲击,导致政府间事权重新划分的需求,最直接表现为部门权益间的争夺。

因此,建立有效和可持续的权益协调机制,是克服矛盾的关键所在。

仅从技术和方法上进行“三规合一”,不涉及部门体制改革和建立协调机制,就无法消除规划间固有的权益矛盾,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是无法保障的。

1.趋势上——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作为经济建设的主体,通过制定“五年计划”,全面安排社会经济的各项活动,发展计划是唯一的综合规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确立,城市规划的内容由落实经济发展的建设规划,向调控市场和建立规则的综合性公共政策转变,并从发展计划的一个专项脱离开来,独立发展,自成体系。

随着“发展规划”弱化和“城乡规划”地方化,为抑制市场对土地利用的浪费和保障土地资源安全,不削弱地方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自主性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建立一套以耕地保护为底线、实行占保平衡的计划用地管理模式。

主管土地利用规划的国土资源部,也从建设部和国家计委中独立出来。

回顾分析“三规”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

“三规”是从“一规”--发展规划中诞生、演变和发展起来的,是政府为适应市场经济、转变管理职能、改变经济调控手段的变革产物,是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规划管理的格局。

“三规”的作用和职能各有分工:

“发展规划”管经济发展,“城乡规划”管城镇和乡村建设,“土地规划”管土地使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巨型化和社会分工的专业化,需要政府提供的管理和服务也要专业化、多样化和效率化,以便及时、准确地调整市场的局部失衡和满足社会的各类需求。

如果实行“三规合一”制度,很有可能走回全国一盘棋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这有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不利于政府服务效能的提高。

2.机制上——是否消除权益冲突?

能否顺应市场或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消除“三规”间的权益冲突,是衡量“三规合一”成效的标准。

其中,最关键的是对不同层级政府间关于土地使用事权的划分。

现在,某些地方尝试推行“三规合一”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模式,其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试图通过新的规划编制手段,把上级政府掌控的建设用地范围、用地规模和指标的审批权,纳入地方制定“城乡规划”和“发展规划”的地方事权范围,以实现地方政府对土地使用的自主支配权,满足土地财政的需求。

在市场需求的压力下,如果地方政府完全拥有对土地使用指标制定的主动权,“土地规划”就不再成为限制“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政策工具,显然会削弱中央政府对经济宏观调控的管治能力,容易引发新一轮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危机。

相反,如果中央政府不愿意放弃对土地使用管理的控制权,“三规合一”的结果,就会变成地方政府完全丧失对规划的话语权,政府的管治又将变回计划经济时代的集权管理模式。

所以,从经济平稳发展的角度出发,如何避免事权分配产生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管治矛盾,建立有效的市场与计划对话的土地利用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化解部门间的权益冲突,才是“三规合一”得以实现的前提,而不是实施的结果。

因此,在不同层级间政府事权再划分、管理架构重塑的体制改革尚未开展的前提下,贸然启动“三规合一”,不但没有起化解权益矛盾的作用,还会激化矛盾,增大改革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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