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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5-12-18 08:55 来源:凤凰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市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城镇数量大幅度增加,开始进入依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科学轨道,城市建设出现了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好形势。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成了一大批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骨干工程,不同程度地改善了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城市面貌有了较大改善。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城市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突出问题,与发展经济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的要求不相适应。城市建设工作必须按照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要求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努力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保持一个稳定、合理的发展速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城市和城市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城市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

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城市建设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多种功能、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实践证明,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城市的发展;而把城市建设好,对生产力的发展,对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的发展又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负责经济工作的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城市和城市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既要有生产和流通观点,又要有城市和环境观点,做到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三者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稳步前进。

二、建立合理的城镇体系,走有计划发展的道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的繁荣,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新城市的出现将是必然趋势。为此,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方针,对城市生产力进行合理布局,有计划地逐步推进城市发展,形成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镇体系。

“七五”期间,要有重点地建设好一批城市,包括三大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风景游览城市等,使之逐步发展成为规划比较科学,设施比较完善,环境清洁优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能适应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社会主义新型城市。同时,要坚决防止大城市人口特别是市区人口过度膨胀。鉴于我国一些城市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过大,已经造成水源、能源不足,交通、住房紧张,环境污染等许多突出问题,为避免导致“大城市病”的恶化,必须在继续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的同时,严格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特别要严格控制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地进入市区。大城市的建设重点应放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功能,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现代化水平上。要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的因素,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上采取相应的对策。城市政府有权根据城市人口发展规划,对城市所有党、政、军、群和企业事业单位人口的迁入实行统一管理。

要着重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镇。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条件较好的中等城市,使之尽快形成具有相当规模与功能,生产专业化程度较高,并在一定区域内发挥中心作用的城市。对于条件较好的小城市和未设市建制的各类小城镇,应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大、中城市向这些小城镇扩散商品生产,增强其经济实力。同时,扶持它们加快各项基础设施和生产服务设施的建设,增强吸引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制定一些促进小城镇发展的政策。

三、搞好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各项建设进行综合指导的作用,使之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面对现实、面向未来,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既能指导城市的长远发展,又能指导当前的各项建设。既有一定阶段内相对稳定的目标,又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要大力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格实施。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在城市政府,不能下放。城市内各项建设的布局、定点和选址都要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包括中央和部队所属单位)和居民的建设活动,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安排,不允许各自为政和自行其是。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要同城市土地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重点解决好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严格进行各项建设用地的规划与审查,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

四、改革城市建设体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益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对经济发展的组织功能,必须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克服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工业、住宅建设不配套等问题,把城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活力和综合效益。

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相辅相成,要切实搞好两者的衔接。与城市有关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审查,建设地址的选择,要有城市规划部门参加。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要纳入城市中长期或年度计划。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煤气、集中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等建设项目,从制订计划到组织实施,逐步实行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管理。

城市建设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城市新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都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征地,并组织综合开发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开发方案和“先地下,后地上”原则,配套进行房屋、各项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所有在城市内进行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市政、公用等配套工程和职工住宅所需投资和材料指标应逐步由建设单位全额划交给城市政府,由城市政府统筹安排开发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事业的归口管理,综合开发的收益主要用于城市的开发建设。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

城市的供水、排水、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热力、供电、通讯、防洪等设施,是城市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搞活城市经济和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这些设施要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使之与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要集中力量解决好城市供水问题,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加快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同时,要努力改善城市的交通拥挤状况,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有条件的大城市应逐步发展大容量的轻轨交通。要开辟多种气源、热源,积极发展城市煤气和集中供热。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风景游览城市、重点环境保护以及气源条件好的城市,煤气建设要先行一步。要重视城市供电,城市电网改造、建设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市政建设、通讯、热网等地上、地下建筑、设施、管线统一规划布局。

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城市普遍存在的大气、噪声和垃圾污染逐步得到控制和改善,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提高。要重视城市的抗震、防洪、防火和防滑坡工作,提高城市的防灾能力。

要有计划地搞好旧城改造,重点是基础设施的改善和棚户区、危房区的改建。城市政府应该根据当地情况制订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和管理办法。

要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国家重点风景游览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政府,要用一定的精力抓好风景、名胜、古迹的保护和风景区的开发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和环境质量。

六、管好用好城市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城市建设要配套安排,特别是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统一考虑。建设资金主要靠地方财力解决,国家给予必要支持。为了促进市政、公用设施同生产设施配套建设,各级计划、经济部门在制订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时,对工业项目和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配套安排。

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于用贷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渡口,可采取征收车辆通过费的办法来偿还贷款。要以经济手段促进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量,城市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实行市政设施有偿使用,涉及面广,需要慎重行事。为了提高公用事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能力,城市政府要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收费政策,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合理调整其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建设,除按原有规定外,今后干线公路穿过县级市和县城的,由交通部门负责修建。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预算内资金,各城市都要将这项资金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城建部门负责筹集、分配。在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预算后,由城建部门负责制订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要把有限的城市建设资金用到人民最急需的、与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方面,绝不允许去搞那些高级宾馆、招待所、纪念馆(碑、亭)、“一条街”、各种“中心”等非急需的建设。有关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商订、颁发执行。

七、城市政府要集中力量搞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政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市长要把主要精力转到这方面来。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城市政府职能的新要求,必须努力实现。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相应地扩大城市政府的自主权。城市政府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订本市需要的具体规章。

要正确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对于确系生产、生活特别急需而城市政府一时又难以解决的市政公用设施,可以在受益单位自愿前提下,适当组织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但对这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要贯彻执行量力而行的原则,一定要注意城市建设的速度和规模与本市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不能全面开花,不要急于去办超越地方财力、物力可能的事,不能向企业搞摊派,防止互相攀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城市建设工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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