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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各设区市将入驻城市规划督察员

2014-09-03 09:14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林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4〕11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强化城乡规划层级监督,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要求,省政府决定自2014年8月起向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员的工作职责

督察员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监督派驻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对派驻城市规划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督察重点

督察员重点督察以下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四)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六)对涉及城市规划重大问题的群众上访、举报是否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七)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三、督察方式

督察工作以组为单位开展,每个督察组由若干名督察员组成,负责督察若干城市。督察员通过列席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调阅或复制文件和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进入现场了解情况,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收集信息,接收对城乡规划问题的反映、举报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督察程序

督察员对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或重点工作落实不力的,可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对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情节严重或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住建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收到《督察建议书》或《督察意见书》后,应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在15日内向督察组和省住建厅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改正措施。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住建厅进行约谈或全省通报。

五、有关要求

省住建厅要做好城市规划督察员的遴选、聘任、管理、考核等工作,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督察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法开展工作,各派驻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察员的日常联络工作,为督察员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条件,确保督察工作有效开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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