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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的未来形态:在农庄与社区之间

2014-10-31 13:30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熊万胜

村落建设政策应有针对性

就农村社区建设来说,重点在社区型村落。农村社区建设该撒的胡椒面必须撒,该突出的亮点也要大胆突出。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村落都需要进行道路的硬化,因为这已经是农民生活的基本要求。但在道路硬化以后,财政是否还要进一步的投入呢?这是基层组织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可以肯定的是,首先应该搞好中心村的生活设施建设,提高配置,吸引周围农民居住。这不能一概理解成是搞亮点。

就土地流转来说,国家应该高度重视农庄型村落的基础设施建设。农庄型村落的基础设施往往薄弱,国家应该加大投入,通过土地平整、水利建设和机耕道建设等措施促进土地流转,帮助实现经营的适度规模。同时尊重农户之间小规模的自发流转,帮助实现这种流转关系的适度稳定。

我国的土地流转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与一般规律相差别的形态。在土地私有的国家,城镇郊区的居民更有能力保有自己的土地,因此土地更容易细碎化。边远地区农民流出比较多,而且地价便宜,容易出现大规模的农场。我们的情况是土地集体所有,集体和政府有能力采取半行政的方式推动土地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各种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投入都投放在政府附近的平原盆地,使得这里的土地更有吸引力。而那些边远地区,却由于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薄弱,尽管地价低廉,却难以流转。但是由于人口的外流,土地流转的必要性逐年增加,呈现的主导流转方式,就是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

我国的土地流转的动力不完全来自市场,基于政绩意识的行政推动力十分强大。相关政策有一种歧视农户之间自发流转的倾向,认为土地流转期越长越好,规模越大越好。自发流转不是没有问题,但却不可取消。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地租不为零,另一种是地租为零。在地租不为零的地区,本地或外来的农业劳动力比较富余,他们对于土地的经营权存在一定的竞争。流入户要向流出户交租金,甚至可能签订契约化的合同来稳定经营权,那么,国家应该尊重这种流转,不能因为它的规模小就歧视它。要尊重农户的承包权,同时帮助搞好基础设施,降低经营成本。地租为零的地区往往是比较偏远的丘陵或者山冲,田界稳固,机械化耕作困难,交通不便。这里的村落是典型的农庄型村落,农民倾向于抛荒,或者任由他人耕种,既不收租金,也不在乎谁来种。但是,从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的角度来说,流出户也不会允许种地农户长期稳定地占有自己的土地,因此耕种者也无法建立长远预期。在这种地方,如果不帮助改进农田基础设施,促进土地的稳定流转,其实不利于农业发展,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但在农田基础设施没有改进之前,也只能放任农户之间自发流转。

正确认识我国村落性质的变化对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十分重要。实际上是提出了挑战。首先,本地农民不一定要在本地城镇化。在农庄型村落较多的地区,农民在老家盖房的积极性比较低,这给城镇提高了发展房地产的契机。其中一部分农民实现了异地城镇化,不在本乡镇或者本县居住;另有一部分农民还需要购房,但在哪里购房的意向却是不确定的。其次,农村地区和城镇化地区的界限趋于模糊。在社区型的村落,农民重视在老家盖房,城镇依靠人口的大量流入获得发展。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社区型的村落,我们是否一定要认为这里是农村?它提出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是,到底怎样的聚落才是农村?那些人口聚集数千甚至上万人的村落是否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城镇化的社区?再次,城镇化不一定要进城镇。除去那些典型的农庄型村落,我们会在各种村落中发现大量的两栖农民。他们或者是两栖居住的:在城镇和老家都有房屋,不定期地经常往返两地;或者是两栖就业的,亦工亦农。对于这样的农户来说,工作场所和居住场所的关系是灵活的,并不是说在哪里工作就一定要在哪里定居。对于他们来说,所谓的城镇化也就是城乡之间生活方式的差异化和生活品质的均等化。这就对我们的城镇化的定义提出了挑战。

认识了村落性质的变化,可以更新我们对于村落的想象。当春节大批农民返乡时,很多屋顶上再次冒出了炊烟,寂寥经年的村落忽然又复活了,带给人一种朦胧的希望。这使得很多观察者滞留在从共同体到社会的框架里来理解自己的家乡,感叹故乡的沦落,结果只能徒增伤感。如果足够冷静的话,我们可以承认,越来越多的村庄其实已经不足以支撑这种共同体想象,它们不再是完整的社会组织,只能是更大空间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的附庸。比如依附于中心村,比如依附于集镇或者城市。另有一些村落已经淡化了农业生产,它们只是距离农田比较近的社区,其中人口稠密,但也人情淡漠。对于农庄型的村落,更重要的其实不是重建共同体生活,而是搞好农业生产,切实地发挥好农庄的功能。对于社区型的村落,更重要的就是发育社会组织,搞好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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