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该纪念日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而设立。响应中国科协的号召,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活动期间,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的期刊成员单位将陆续在微信公众平台联合推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系列科普文章。
知识产权是针对“作品”而言的,究竟什么是“作品”?“作品”类型有哪些?《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有多大?工作中常见的受保护作品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了解吧。
1.《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简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该定义下,作品的构成包含以下几项要件。
(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该项属于领域限定,其主要目的是划分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2)“独创性”,是指独立完成且具有创造性。
(3)“以一定形式表现的”,也就是说要以公众所能感知的方式呈现,这就将纯思想排除在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提出要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复制”强调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4)“智力成果”,这是为了将纯体力成果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
这其中的核心构成要件便是“独创性”,作品是否承载了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思想,是作品判断的重要标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独创性的要求不仅是“有无之分”,还强调“高低之分”,要求作品中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选择或者展示作者的个性达到一定高度。
除此之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创作”的概念进一步提出“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2.著作权作品类型
《著作权法》中对作品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具体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其中最后一条“其他智力成果”作为兜底条款,是我国对作品类型开放模式的体现。例如最近学界的争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是基于此基础上展开的。
3.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成果
《著作权法》有三条不适用: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以上三条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这其中关注度较高的便是第二条“单纯事实消息”,该项的设立是为了便于时事新闻迅速和广泛的传播,满足公众知情权,也是鉴于时事新闻以单纯报道事实为内容,缺乏作为著作权保护客体必须具有的独创性。
4.案例分析
在1994年广西“电视节目预告表”一案中,《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刊登电视节目预告表侵权,法院认为“节目预告表”只是对已有节目的成果反映,而不是通过智力劳动创作出的成果。也就是说“节目预告表”中包含的“独创性”太低,虽然有排版、制表等创作过程,但更多的属于编辑“辛勤收集相关信息”的体力劳动,因此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再说一下本文题目的那个问题,一幅以复制为目的,对《清明上河图》正视角平面拍摄照片受《著作权法》保护吗?这是不受保护的,因为这种复制的性质,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构成要件。
张择端《清明上河图》(局部),现存于北京故宫博物院
但如果《清明上河图》在照片中只是背景,照片主要表现内容是看文物的人群,那这幅“摄影作品”就受到保护了,因为该照片中有作者的构图,对光线的把握,对拍摄对象的选取,这便有了“独创性”。
© 郭正懿
5.规划工作中常见的受保护作品
在我们行业中,常见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以下几种。
(1)文字作品,如论文、项目说明、成果汇报等。
(2)图形作品,如规划设计图、示意图。
(3)口述作品,如会议报告、课堂讲授、研讨会上的发言。
(4)摄影作品,如调研照片等。
(5)视听作品,这里不仅包含单位的宣传片,我们平时制作的短视频。还由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不再强调摄制的过程,因此我们行业中利用效果图或软件模拟制作的项目规划展示片也属于保护范围内。除此之外,平时工作中制作的ppt,里面包含的文字、设计图、照片等,也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供稿单位:《城市规划》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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