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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和委员建言新型城镇化建设

2016-03-06 13:31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刘慧 倪连存

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完善土地利用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全国两会启幕,人大代表蔡继明和政协委员黄信阳的建议和提案更多关注新型城镇化建设。

推进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了河北省 “三区一基地”目标,建设我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前不久,全国政协委员黄信阳会同联合国全球国家竞争力合作组织、北京大学国家竞争力研究院等,对河北省易县进行了调研。

调研时发现,贫困山区城镇化是新型城镇化建设中 “难啃的骨头”,之所以难,主要是人口难集聚、产业难发展、基础设施难构建、生态难保护、文化特色难保存、建设资金难筹集。为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黄信阳的提案是关于推进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借鉴国际经验,通过联合国全球国家竞争力合作组织等联合国机构,引进韩国新农村建设、日本的创意农业、英国的田园城市、德国的城乡等值化等国家的经验,引进国外技术、人才和资本,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

在易县调研时,大家认为建设新型城镇,每个城镇人口应控制在1万人左右,县城和中心城镇人口可控制在3万到5万人,使进城的农民既可享有产城合一、功能配套的公共服务,又可方便上山下田,从事生产,使人民群众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还要立足本地资源发展新兴产业,建设便捷、智能的基础设施,做到道路、管道、电力、天然气、新能源、宽带、网络、广播电视互联互通,使进入城镇的农民的生活环境实现跨越式提升。

黄信阳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开发思路上,应按照先乡村后城市,自下而上的开发顺序,通过科学规划、主体布局、因地制宜,把贫困山区建设成人人向往的幸福家园。可考虑将易县纳入京津冀发展战略规划,作为全国贫困山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区。新型城镇化建设不仅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也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新千年计划的内容。可将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经验,向“一带一路”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推广,以增强中国在全球的影响力。

城镇化战略促进经济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一直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并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201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56.1%,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7.5%,其中2.6亿被统计为非户籍城镇常住人口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诸多方面,并非享有和城镇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和公共服务,实际上处在半城镇化、半市民化状态,由此造成2.7亿农民工。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从人口流动的曲线可以看出农民工进城优先选择大城市。我国还没发展到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大城市人口向周边扩散的程度。大约到2020年甚至2050年,我国实现现代化,城镇化率达到80%左右,才有可能出现大城市满负荷、人们更加青睐中小城市的水平。至少到2050年,我国的城镇化战略都是促进经济发展,尤其是保持新常态、中高速稳定增长最重要的发展战略。

他还表示,我国农业产值目前仅占GDP的9%,一般说应该是发达国家工业化国家产业结构的水平,但我国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62%。在发达国家,如果农业产值只占到9%,农业人口只占5%,最多也就10%。我国农村人口和农业产值不呈比例,意味着大量农业人口是剩余劳动力。只有使农业人口和农业产值大体相匹配之后,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城市化进程才算基本上完成。

蔡继明建议:实行城乡统一的居住登记证制度,允许城乡之间人口双向流动,推动户籍制度实质性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要以大城市群为主要载体,以大城市为核心。

我国近5年35个主要城市(一二线城市)共流入3778万人,其中75%流入三大都市圈的8个大城市和五大枢纽城市(郑州、成都、重庆、武汉、厦门),三线及以下的城市已经进入人口萎缩阶段。“中央政府的人口迁徙政策要顺应人口流动的客观规律,应大幅降低大中城市落户门槛,尽快取消对5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发展的限制。政府要把支持和发展中小企业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延长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使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吸收更多的农民工就业。”蔡继明说。

深化和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当前的土地制度已经严重制约了户籍人口城镇化进程,蔡继明认为,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必须大力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首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能仅限于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在保证满足农民自住房需要和公益性需要的前提下,应允许农民对集体建设用地构成和用途进行必要的调整。应允许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担保。要允许非自住性宅基地使用权担保、抵押和转让。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赋予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租、担保、抵押和转让的完整产权,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用宅基地使用权换房 (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于符合享受公租房条件的农民工,不能强迫无偿放弃原宅基地使用权。

其次,探索在农村集体之间直接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允许偏远地区的农民(集体)在将其节省的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复垦后得到的建设用地指标,转让给城市周边的农民(集体),后者可以直接将其相应的农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或自主开发利用,或通过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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