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着力加强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执法是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是监管者作用于市场主体的显性行为,是百姓感知执法形象好坏、政府公信力高低的重要方面。监管执法体制是监管职权、监管资源、监管队伍配置的结构框架,是提高监管能力的组织保障,而监管执法体制归根结底是通过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发挥作用,改革监管执法体制的目标是为了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对此,《意见》首先部署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四条措施,把监管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监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监督监管权力。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市场监管执法体制的四条措施,明确了改革的路线图:解决多头执法、消除多层重复执法、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从而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这可以说是对多年来各方诟病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开出了断根的“良方”!
《意见》不限于此,还同步提出了健全监管执法的三条保障措施: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确保市场监管执法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清正廉洁、公正为民。
(五)更加注重加强社会治理。
各国经验表明,政府监管者是市场监管的主力军,社会力量是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托。面对巨量的市场主体、海量的市场行为,有限的政府监管资源具有先天性缺陷。试想,全国有限的十几万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如何有效监管量大、面广、点散的千百万市场主体?政府监管部门汇聚共享社会资源已是必然选择,政府监管部门与组织化的社会(社会组织)与没有组织化的社会(即公民)协商、协调、协作、协同,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有效加强监管的共同选择。简言之,政府与社会在市场监管领域共同治理已是大势所趋。
对此,《意见》部署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三条措施,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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