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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南:“首次明确排污权初始分配实行有偿配置”

2014-08-26 09:2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尔德

试点暂不允许场外交易

《21世纪》:为什么要对试点的排污权初始分配采取有偿使用而不是免费的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王金南:《意见》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明确了对于试点地区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实行有偿配置的原则。对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主要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获得这两种方式。

国际上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无偿配置,如美国的二氧化硫交易和欧盟碳排放交易。但是无偿分配的排污指标很容易造成新老企业、不同排放水平企业的不公平性。并且当总量控制目标不严格的时候,造成排污指标无法真正体现环境资源价格。

因此,我国随后的实践普遍认为排污权是具有价值的稀缺资源,排污权已经成为一些行业(如燃煤发电)企业发展的“基本生产要素”,排污者取得排污权必须支付相应的“酬金”或者“租金”。显而易见,如果燃煤发电企业不能获取有限的SO2和NOx排污权指标,就不能新建燃煤电厂和投产运行发电,从而也不能获取相应的发电经济效益;而政府通过排污权的有偿分配,真正体现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受益者付费”原则,逐渐形成环境资源价格机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就是企业在特定时间和范围下使用排污权可能获取最大经济收益的净贴现值。

而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是使用排污权指标过程产生环境外部损失成本的内部化,这与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是完全不同的。排污费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付费”原则。因此,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这两种政策的目标定位不同的,也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目前,有偿分配的模式主要包括两种:政府定价和拍卖。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践中,由于企业对于排污权市场价值普遍缺乏认识,目前各试点中政府部门普遍采用政府定价方式进行排污权的有偿分配。

《21世纪》:排污权交易是否只能在交易所内交易,是否允许场外交易?

王金南: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其合法、合规性应该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在近期的话,应主要是在交易所内开展交易,还不太可能成为一种全市场化的交易产品。目前主要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排污交易所,对于社会上以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来说,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还难以运营起来。

主要是不掌握收储排污配额指标的权利,而且在当前的试点阶段,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还未真正发育建立起来,企业没有进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交易的动机。总体上,由于目前大部分的试点工作还远未到此阶段,场外交易环境金额基础平台不具备,因此,还不允许场外交易。当然,对一些试点开展较好和市场经济发育较好的地方,也可以开展一些场外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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