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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南:“首次明确排污权初始分配实行有偿配置”

2014-08-26 09:2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尔德

建议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技术指南

《21世纪》:《意见》提出,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此前,环保部与财政部组织起草了电力行业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与交易的办法,那么这个办法还计划出台吗?之前起草的COD排污权交易技术指南还出吗?

王金南:《意见》提出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主要是考虑到火电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通过远距离输送和大气化学反应等导致酸雨和区域性PM2.5污染等大气污染问题,而低矮面源影响的主要是局地环境空气质量。鉴于高架源与低架源对环境影响机理、方式的显著差异,《意见》提出火电等高架源原则上不能与低架源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这也是确保不出现空气污染“热点”的一种制度保障。

尽管早几年在我们研究提出《电力行业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与交易的办法》,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一直没有出台。从目前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的方式看,不再分行业、分要素,因此,是否就专门火电行业出台有关办法,还难以定论。但为了有效指导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试点的基础上,可以分别制定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技术指南。

《21世纪》:在此前的排污权交易试点中,不少地方存在排污单位“惜售”的问题,因此出现了有价无市的现象。但是《意见》对此并没有提出针对性措施。

王金南:从各地试点进展来看,惜售造成了二级交易市场流动性差,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减排潜力小使其不愿意出售其排污权,而是储备扩大产能自用,或者“升值”。二是,试点政策不确定性,排污权所有方对市场预期不明朗,也造成排污单位存在“惜售”现象。特别是对于东部地区,如浙江、江苏太湖流域的企业而言,由于环境准入机制非常严格,总量管制日益严格,排污权指标一旦出让,在将来扩大生产时若需要更多的排污权指标则难以获得。企业在心理上往往认为唯有尽可能多地占有可用于支持生产的排污权指标,才能够避免因缺少排污权指标而导致无法进一步增加产量难以实现的情形。即更倾向于将未使用的排污权闲置,而并非通过交易出让给其他排污单位,或参与政府回购。如何有效解决惜售问题,关系到二级市场的真正建立,目前意见对此并没有提出针对性措施,这是我国排污权交易下一步深入探索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1世纪》:此前,环保部计划筹建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那么这一中心的筹建进展如何?

王金南:之前环保部计划筹建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当时考虑交易中心的定位是建设成为我国排污交易管理决策的技术支持中心,提升我国推进排污交易的支撑能力水平。但是,由于筹建过程涉及到新设机构审批、设备经费投入等多方面问题,没有取得突破。建议随着这项制度的逐步建立,有关部门拓宽环境市场范围,加快国家环境交易中心建设,在国家层面上更好地指导、支撑、推进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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