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印发,提出了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规则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规则。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要求如下。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规则
一、划定目的
通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防止城市无序蔓延,促进城市集约节约发展,完善城镇功能布局,提升空间品质。
二、划定要求
(一)总体要求:一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保护优先,在确保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资源环境底线约束的基础上,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冲突;二是坚持节约集约、紧凑发展,通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改变以用地规模扩张为主的发展模式,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三是因地制宜,基于自然地理格局和城市发展规律,结合当地实际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引导促进城镇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优化,避免城镇开发边界碎片化,为城市未来发展留有合理的弹性空间。
(二)划定规则:
1.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城镇开发边界不得侵占和破坏山水林田湖草沙的自然空间格局。
2.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简称“双评价”)结果作为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的重要基础。避让地质灾害风险区、蓄滞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
3.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根据水资源约束底线和利用上限,引导人口、产业和用地的合理规模和布局。
4.“三调”的现状城镇集中建成区应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5.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耕地保护任务,统筹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涉及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以“开天窗”的形式予以标注,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面积。
6.发挥好城市周边重要生态功能空间和永久基本农田对城市“摊大饼”式扩张的阻隔作用。重视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形成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空间布局。
7.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不预设比例,不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挂钩,应基于城镇的发展潜力、用地条件、空间分布特点等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体现城镇功能的整体性和开发建设活动的关联性。
8.对于近五年来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减少的、存在大量批而未建或闲置土地的市、县(区),预留的弹性空间应从严控制。
9.城镇开发边界由一条或多条连续闭合的包络线组成。边界划定应充分利用河流、山川、交通基础设施等自然地理和地物边界,形态尽可能完整,便于识别、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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