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管理规定
1.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应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确保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受损坏;
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所有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历史文化街区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为历史文化街区营造一个整体性的协调氛围;
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严禁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改建、增建方案必须上报库车县文物行政部门,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4. 保护建筑由库车县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挂牌,保护建筑严禁拆除,增建和改建必须报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现有民房的修缮、增建和改建方案必须上报库车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必须保持原有地方传统风貌,建筑地上层数不得超过2 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 米;建筑外墙应采用土坯、黄砖、白色抹灰等传统做法,采用新材料的墙体,外饰面尽量做到与传统形式相近,禁止使用白、蓝、绿色等鲜艳颜色的面砖,建筑连续立面不得超过15 米;
6.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经库车县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如需进行城市道路兴建或拓宽、河道改造、输电线扩容增压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需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管理局批准;
7. 禁止占用或者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内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8. 新增建筑的使用功能以居住建筑和服务居民和游客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旅游、商业设施以及小型特色手工业为主,不得兴建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音,以及其他影响历史城区安全的工业设施,不得兴建影响历史城区风貌和影响居民生活的建筑。
9. 历史街区的街道走向、肌理、水渠等应完全按照原样保护,不得任意拓宽或封堵。
10. 其他未规定事项,参照库车城市总体规划(2006 - 2020)相关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 建设控制地带内所有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历史城区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历史城区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为历史城区营造一个整体性的协调氛围;
2.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建筑和保护建筑严禁拆除,文物建筑和保护建筑的修缮方案必须上报库车县文物行政部门,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3. 历史建筑由库车县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挂牌,历史建筑严禁拆除,增建和改建必须报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4. 建设控制地带现有民房的新建、增建和改建必须采用与地方传统民居风格相同的形式,建筑地上层数不得超过3 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 米;禁止使用白、蓝、绿色等鲜艳颜色的面砖,建筑连续立面不得超过20 米;
5. 建设控制地带内所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经库车县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如需进行城市道路兴建或拓宽、河道改造、输电线扩容增压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需报县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6. 新增建筑的使用功能以居住建筑和服务居民的公共建筑为主,不得兴建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音,以及其他影响历史城区安全的工业设施;
7. 其他未规定事项,参照库车城市总体规划(2006 - 2020)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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