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江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国外城市规划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规划应尽可能‘法条化’,不因领导人的变动而随意变动。”“尊重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在5月19日的全国政协“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双周协商座谈会上,赖明常委与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专家李晓江认为,要“确保规划权威性”。他们提到的,正是城市规划达成使命的重要前提——严肃性和权威性。
作为城市规划方面的专家,李晓江首先明确了何为“规划”,“在国际政府行政体系中,讲到‘规划’,通常是指城乡规划。”在他看来,作为我国唯一一部以规划命名的法律,城乡规划法有明显的综合性、前瞻性特点。城乡规划是直接影响发展与建设质量和效果的重要制度保障。
“当前普遍存在一任政府一版规划,朝令夕改,政府用行政权力替代规划的法定地位的现象。”李晓江说,现在也同时存在不同行政部门用行政权力介入城乡规划的现象。这种规划被“肢解”的局面,正是没有完全尊重城乡规划法律地位造成的。
与李晓江的建议一致,另一位来自城市规划领域的专家石楠也认为,规划改革不能离开法治轨道。“规划权威性,是规划作为一种社会契约的法治权威,一种制度安排的法制权威。必须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做好顶层设计。”
两位专家也同时提到,“城乡规划法中有关控规的内容规定”。“控规”,正是在规划中规定“不该做什么、不该怎么做”的部分。而也只有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真正树立,这种“不该做什么”的规定才不会遭遇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弈较量”,导致“徒有其规”。
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要确定无疑,但如何树立?参加了相关调研的赖明常委发现,就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各地也有一些创新,比如在规划“法条化”的同时,也确立符合国情的具体的宜居性指标,如市民居住成本,康养设施配套等,以保证做到“刚有原则,柔依法规”。阳安江委员认为,还要激励推进监督问责,切实彰显规划刚性。
严肃性和权威性是规划发挥作用的前提,在参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看来,权威性也有个前提,那就是“提高规划的审批效率、科学设置审批程序”。他从审批角度,进一步解释了“城市规划如何树立规划权威”……
有人比喻城市建设发展就是一部交响乐,倘若指挥失效,“独奏”互相掣肘,就会引发混乱。作为其中的“指挥”,规划要发挥重要作用,就势必要如委员和专家所言,具备“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才能真正引领现代城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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